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議員
質詢對象:商業處、法規會
質詢題目:台中夜店大火引以為鑒,公共場所保險政策應重新檢討
說 明:
一、 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本席查民國84年4月19日蔣乃辛議員提案「台北市供公共使用場所應投保第三人強制責任險」是因當時台灣社會發生數起重大公安意外,如台中威爾康餐廳大火64人死亡、台北論情西餐廳大火33人死亡、台北快樂頌KTV大火11人死亡,而提案人蔣乃辛議員本身亦曾在民國55年的新生戲院大火遭逢喪兄之變。故為確保市民之生命、財產遭受慘痛損失時,受害人及其家屬不會求償無門,本會特提案要求供公共使用消費場所之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責任險以保障市民權益。
三、然議會在立法之初,原是希望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精神,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該事故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一但有所傷亡發生,保險公司都先將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及其家屬,事後若有應代位被害人求償加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時,再由保險公司依法求償,然本市現行要求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規定卻未能達成上開立法意旨。
四、在此舉本市曾經發生的案例為說明,有市民在KTV慶生時,不幸因隔壁包廂發生槍擊案被穿過隔間夾板的流彈擊傷,此時依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公司會理賠我們市民嗎?答案是不會,因為保險公司會說發生這樣的事故,KTV業者依法不用負責,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不用理賠。再舉日前本席收受的陳情案例,有市民在泳池裏不幸溺斃,當家屬向泳池業者求償時,泳池業者也同時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這時候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嗎?如果業者有明確疏失,本席想保險公司會同意給付,但若事實稍有不明時,保險公司便會拒絕給付保險金,反而會要求市民若要請領保險金,必須先向業者提起訴訟,經過數個月甚至數年的訴訟程序,待泳池業者敗訴後,保險公司才會給付保險金給我們的市民。
五、會有前述這樣的情況,本席並不苛責保險公司或是業者本身,因為責任保險的本質即是被保險人(公共場所經營業者)依法須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因中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特別規定,才在要保人無責任的情況下,被害人仍得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給付。但本席站在保障市民權益的立場,試想當意外發生時無論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事故發生當下往往陷入經濟、生活上的困境,若保險給付卻須經過冗長訴訟,等待判決結果後才能請領保險金,這要市民情何以堪。
六、目前台北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電影院、視聽歌唱場所、溫泉浴室、百貨公司、美食街、室內游泳池、室內運動場所……等等,可知涉及場所包含市民日常生活起居。每年所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之多自不在話下,但能提供多少保障予市民,本席要打上疑問?
七、在此、本席提出公共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政策應重新檢討。首先建請市府研議相關法規之修改,能否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精神修訂?又一旦修法後該等消費場所經營者負擔之保險費增加幅度為何?消費場所場所經營者能否負擔?亦或者配合要求強制配合投保『待記名傷害保險』可行性?所謂傷害保險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由上可知,傷害保險保險公司之理賠也不以消費場所經營人有賠償義務為前提,如此亦能增加對市民保障,避免意外發生時,卻陷入保險公司推託場所經營人並無過失拒絕理賠的窘境。
八、再針對保險承保範圍而論,本市目前僅規定消費場所經營者應投保金額之最低額度,但詳保險範圍卻未詳細規定,以本席過去之陳情案件為例,好樂迪KTV為當下市民熱門之消費場所,通常位於商業大樓內,提供歌唱服務與餐飲,然是試問該場所使用之大樓電梯是否應納入保險承保範圍?所提供之飲食若為外燴業者所製作時,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又該如何?是否應要求業者加保食物中毒附加條款?電梯責任附加條款?本席以為於部分具高危險性質之特種行業應增加其投保範圍,並非單純僅要求投保金額才是,該等細部規畫在此建請市府詳加研議。
九、且參酌今年台中市發生的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人死亡12位傷者,而業者依台中市政府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責任限額僅為1000萬,這樣的嚴重傷亡與這樣賠償金額顯有不足。反觀本市目前的保險額度,於電影院或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之消費者娛樂場,意外事故保險金額雖為三千萬元,但其他消費場所僅為一千五百萬元,這樣的保險金額是否足夠?保險政策是否會重蹈台中市府之不足?故此本席建請台北市政府重新檢討本市公共消費場所之保險政策,以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