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工務]政黨之立委初選民調上場,競選廣告物滿街掛之惡戲碼又重演!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建管處、環保局
質詢題目:政黨之立委初選民調上場,競選廣告物滿街掛之惡戲碼又重演!

說  明:
一、又面臨政黨之立委初選民調,競選廣告物滿街掛之惡戲碼又重演!據「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政黨初選競選廣告物之定義、設置、管理及取締,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且核備、許可設置期間為各該政黨初選投票日前一個月。

二、據「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符合下列情形者,於申請准予核備後即得設置:一.構造非屬竹鷹架或構造屬於竹鷹架而附著於建築物者。二.未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避難逃生設備者。三.空地上之樹立廣告物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者。四.屋頂上之樹立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五.汽球廣告高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但本席看到部份招牌廣告擋住逃生窗口,遲遲也未拆除。

三、再據「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政黨初選之廣告物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但目前滿街布條、旗幟多數均掛在公共設施上,也未見取締。

四、本席從去年市長、議員、里長三合一選舉時,即一再質詢競選廣告物違法招貼、樹立等等,甚至連市長候選人都不守法,卻不見主管機關取締,今日違法情形再現。本席認為,有法而不執行,市政府嚴重失職,並且教壞候選人及全體市民不守法,既然市府無能力取締,「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不如廢止!但本席原意並不是廢止,而是市府應強力執法。本席要求,不能因為是政黨初選,而漠視違法行為,市府應依法取締,不可寬貸。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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