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6

阿拉夜店大火引為鑒 公共場所保險政策應重新檢討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新聞稿
100.5.6

阿拉夜店大火引為鑒 公共場所保險政策應重新檢討

    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而業者依台中市政府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責任限額僅為1000萬,死傷者每人恐只能拿到1至2百萬不等。台北市目前的保險額度,於電影院或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之消費者娛樂場,意外事故保險金額雖為3000萬元,但其他消費場所卻僅為1500萬元,這樣的保險金額明顯不足。台北市議員林晉章要求,市府重新檢討公共消費場所之保險政策,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精神,以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林晉章於今(6日)中午財建部門質詢時指出,民國84年4月19日議員蔣乃辛提案「台北市供公共使用場所應投保第三人強制責任險」,當時台灣社會發生數起重大公安意外,如台中威爾康餐廳大火64人死亡、台北論情西餐廳大火33人死亡、台北快樂頌KTV大火11人死亡,為確保市民之生命、財產遭受慘痛損失時,受害人及其家屬不會求償無門,蔣乃辛才提案要求供公共使用消費場所之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責任險以保障市民權益。

    議會在立法之初,原是希望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精神,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該事故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一但有所傷亡發生,保險公司都先將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及家屬,事後若有應代位被害人求償加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時,再由保險公依法求償,但本市現行要求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規定,卻未能達成上述立法意旨。

    在此林晉章舉本市曾經發生的案例說明,有市民在KTV慶生時,不幸因隔壁包廂發生槍擊案被穿過隔間夾板的流彈擊傷,此時依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公司並不會理賠,因為此意外事故,KTV業者依法不用負責。另一例為,市民在泳池裏不幸溺斃,當家屬向泳池業者求償時,泳池業者也同時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如果業者有明確疏失,保險公司應會同意給付,但若事實稍有不明時,保險公司便會拒絕給付保險金。

    林晉章表示,目前台北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電影院、視聽歌唱場所、溫泉浴室、百貨公司、美食街、室內游泳池、室內運動場所……等等,可知涉及場所包含市民日常生活起居。每年所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之多自不在話下,但能提供多少保障予市民?

    林晉章要求,公共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政策應重新檢討,市府應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精神修法,並提高保險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