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交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若無號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不符人性,建請向中央建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若無號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不符人性,建請向中央建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

說  明:
一、本席曾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她的車尾已過中心線,快要過馬路了,結果車尾被右方車子撞到,車主下車後說「妳應該要讓我先行」,雖然撞到車尾,但還是「妳的不對」。

二、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無標誌、標線或號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因此右方車子所言乃為事實。

三、依美國規定,在沒有號誌路口,誰先到路口誰就先行,如果同時到達路口,就是讓右方車子先行,若是轉彎時,只要已經轉彎過中心點,直行車都要讓轉彎車先行,但在台灣依道安規則第102條第二款規定,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第七款也規定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所以只要直行車轉彎車相撞,就是轉彎車不對。不論轉彎車已超過路口中心點,車後被直行車撞及,仍是轉彎車不對。

四、本席認為,美國規定較為人性,台灣的法規太過僵硬,當車子已直行過路中間,大多數的人不會去注意右方是否有來車,而停在路中間讓右後方車子先行,因此本席要求,向中央建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

台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 新聞連結:

● 05/09 聯合晚報:http://udn.com/NEWS/DOMESTIC/BREAKINGNEWS3/6324842.shtml

無號誌左方車讓右方應修法書質回覆.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