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2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質詢題目:左閃右閃行不得也!相關單位應宣導緊急救援車輛警號響時,一般車輛應儘速向右車道避讓,將內側車道淨空,供救援車輛通行。
說 明:
一、繼「中指蕭」阻擋救護車後,4月27日又有一輛休旅車不讓救護車通行,而中央也因為「中指蕭」事件而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增列第二項,規範駕駛如果不避讓發出警號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除了依現行條文處罰600到1,800元的罰鍰外,還要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本席曾於95.7.26向市府提出「請統一規範在市區道路聞救護車…之警號時,所有車輛應統一盡量靠左行駛,俾利消防車、…等能快速由右側通行」書面質詢,主要目的是請交通大隊能速研議統一規範,以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安全儘速到達救援現場,或及時將病患送院治療。在96年5月1日的警衛部門質詢,本席會上邀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救護車駕駛現身說明,他們一致認為若行駛在擁擠的道路上,駕駛人沒有一致避讓的方向,使得他們必須不斷變換車道,影響到救援金時間。
三、98年4月9日警衛部門質詢,本席再度就「緊急救援車行不得也」議題提出討論,但市府總是以「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來回應,該項條文規定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2.在同向二車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事實上,上述條文內容根本無法有效改善救援車輛所面臨的實際問題。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緊急救援車輛行駛於交通擁擠之道路上,當駕駛人聞警號聲時,駕駛人無從判別緊急救援車輛行駛之車道來向,致使駕駛人有的向右避讓,有的向左避讓,緊急救援車輛只能在車陣中穿梭行駛、蛇行前進,造成駕駛人與救援人員無所適從,不但阻礙救援黃金時間,更讓救護車上的病人家屬心急如焚。
五、本席認為,駕駛人聞警號聲均會有禮讓之心,但因為無所適從,而無意間阻礙了緊急救援車輛的速度。本席強烈主張,應向中央建議修正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緊急救援車輛應統一行駛於最左(內)車道行駛,而在未修法前,則應由市府相關單位加強宣導,當一般車輛駕駛人聞警號聲時,應立刻向右(外)側避讓,迅速淨空最左(內)側車道,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如此有了一套供雙方遵循之規範後,方得使駕駛人與救援人員有所適從,達到快速救援之目的。
六、關於本席一再要求緊急救援車輛必須加裝錄影設備,才能確認駕駛人是否有違規,但根據了解,消防局所有的77輛救護車只有7輛安裝行車紀錄器、261輛消防車更只有9輛安裝行車紀錄器,而警車約有1214輛,也只有146輛安裝行車紀錄器,至於市立聯醫所屬之救護車則是全部未裝設行車紀錄器。本席認為,唯有加裝行車紀錄器,才能真實紀錄緊急救援車輛行經時,道路上的一切動態,並可從其中發現不避讓的駕駛人,並予以開罰,如此才能讓駕駛人心生警惕。
七、救人救災分秒必爭,本席再度要求,相關單位加強宣導,緊急救援車輛警號聲響時,駕駛人務必向右(外)側車道避讓,空出左(內)側車道,供救援車輛行駛,另緊急救援車輛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全部加裝行車紀錄器,讓違規者無所遁形,務必讓緊急救援車輛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目的地,保障民眾的身家生命安全。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