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6

[市政總質詢]局處各司其政、自我感覺良好 苦了老百姓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郝龍斌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質詢題目:局處各司其政、自我感覺良好 苦了老百姓

說  明:
一、本席接獲多位民眾陳情,已住40多年的老屋,突然接獲通知,房子未面臨建築線,或是整排房子被通知有部分屬道路用地,諸如此類建築基地邊線與都市計畫道路的邊線未重合案子層出不窮,地政處、發展局相關單位均未與住戶溝通,逕自分割土地,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最後導致民眾拿不到使照、容積不足或是得花錢耗時買回土地等等問題。

二、根據了解,現今地籍線重測常與過去年代測量時的地籍線產生落差,是因為地政測量儀器數位化的精良改進所致,本席認為,此類案件將會愈來愈多,而市府不思跨局處協調,是否可變更都市計畫道路寬度,配合原早年建築線之存在事實,卻以僵化、霸道的態度,要求市民接受重測後不利結果,這些錯誤不該由市民來承擔!

三、本席再舉一例,民眾劉小姐位於大同區的建物,因捷運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工程,參加捷運局的聯合開發,劉小姐希望建物全拆,但捷運局只允許其建物七分之五部分參加聯合開發。她於是依法要求保留剩餘七分之二建物,捷運局也以公文同意保留七分之二,並發函新工處發放拆遷補償費。但當劉女士花費20多萬拆除建物,修繕剩餘七分之二建物後不久,竟收到新工處要做道路拓寬工程的公文,必須拆掉剩餘的七分之二建物,但市政府對劉小姐的建物拆遷補償要從嚴認定,合併前一次的捷運局的補償一起計算。本席不解,當市民合理信賴可以保存建物繼續使用,自費修繕後,難道不應該重新認定補償條件嗎?

四、另有一例,A建設公司參加98年3 月17日由市府舉辦的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投標,依捷運局所擬「公開甄選台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96.06.04版」中所寫,本案中之國有財產局土地之處理方式,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辦理。並於同年9月23日被捷運局遴選為該都市計畫實施者,且財政局也為評選委員。A公司按該處理原則成為得標者,可於都市更新事業核定後,向國有財產局購買土地,並於98年12 月4日與捷運局簽約。然財政局於前述投標簽約過程中,對投標須知、契約內容皆知情,但卻於98年10月7日向國有財產局搶購該筆國有土地,A公司不滿對市府提出的契約信賴落空,本席於是召開協調會,市府各單位間也承認本案財政局與捷運局間橫向聯繫不足,才致陳情人蒙受損失。本席認為,市府局處間各為其政,使市民蒙受損失,卻又不能勇於承擔錯誤,古有徙木立信、一字千金,台北市府該如何取信於民?

五、以上只舉幾例,再度說明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故事重演,由各局處自我角度查看案情均沒錯,但問題卻是存在兩個局處互不認錯,吃虧的是老百姓,而且各局處在回覆議員協調會結論回覆時,常牛頭不對馬嘴,簡單兩句回應,更甚者,引用不願提供的資料來駁斥,完全漠視民眾之苦。

六、市府各首長不願勇於承擔自己的過失,本席只能把協調會層級提高到副秘書長、秘書長,但局處首長各自堅持,仍然無法解決,本席只好再把協調層級拉高到副市長,盼由其出面整合,但副市長也有可能說服不了局處首長,而無法裁決,本席最後只好向市長陳情,但市長又往下交辦,結果問題仍是無解!

七、本席強烈質疑,既然各首長固守本位,而高層也不願明確果決居中協調,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再多位副市長又有何用?本席要求市府一周內回覆,不再有上述各自為政情形,若有各局處堅持己見、難以處理的案情,高層應即出面予以整合解決,不讓民眾有冤難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