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民政]「行政法人法」經總統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後,台北市政府有何因應措施?

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行政法人法」經總統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後,台北市政府有何因應措施?

說明:
一、依總統100年4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421號令公布,及台北市議會100年5月12日議法研字第10000101710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律所稱行政法人,依該法第2條規定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得準用該法,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三、行政院並以100年5月11日院授人企字第1000035941號函知台北市議會,依立法院附帶決議,上項設立地方行政法人事宜,應視其評估行政法人先期推動個案運作成效後,再行辦理。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