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9

[工務]針對市府6月13日召開「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67次審議會,討論提案(三):「本府受理更新地區內同時有兩案以上劃定不同更新單元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處理原則案」,依台北市議會第11屆第1次大會議員臨時提案,應以自治條例訂之,並報送市議會審議。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9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發展局長、更新處長
質詢題目:針對市府6月13日召開「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67次審議會,討論提案(三):「本府受理更新地區內同時有兩案以上劃定不同更新單元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處理原則案」,依台北市議會第11屆第1次大會議員臨時提案,應以自治條例訂之,並報送市議會審議。

說明:
一、台北市都市更新處100年5月3日召開之「確認本府受理更新地區內同時有兩案以上劃定不同更新單元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處理原則」會議係依本席100年4月12日之書面質詢,而本席之書面質詢係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月18日之會議結論處理。

二、 但內政部營建署100年5月3日會議書面意見如下:

(一)貴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之必要,本於職權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作業性行政規則,尚非法所不許;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法律優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原理原則。

(二)揭原則及貴市議會建議事項係地方行政、立法機關意見磋商,係屬貴府職權範圍,本署未便表示意見;惟其內容如有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為之。

三、本席接受內政部營建署100年5月3日之書面意見,對於市府100年5月3日及100年6月13日所要討論之事項均與人民權利義務有極大關聯,而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四、依營建署上開書面意見,請市府以自治條例訂之,在100年6月9日議會工務審議委員會通過下列結論:

○1請市府以自治條例訂之,並報送議會審議。

○2對於已核准大範圍更新單元事業概要後,市府迄未核準過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在本自治條例訂定公佈前,市府應在該已核准事業概要之大範圍內,暫勿核准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

五、 本席要求遵循議會及營建署意見應以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對於已核准大範圍更新單元事業概要後,因市府迄未核準過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在本自治條例訂定公佈前,市府應在該已核准事業概要之大範圍內,暫勿核准小範圍事業概要之申請。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