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7

[交通]官僚答覆、路權不存,市民應何去何從?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質詢題目:官僚答覆、路權不存,市民應何去何從?

說  明:
一、本席日前接受沈小姐陳情,陳情人於99年7月間,將自家的小客車停在私人的停車位上,而該停車位鄰人行道旁,沈小姐將車停好,注意並無行人後開車門欲下車,突然轉角上處閃出違規騎上人行道機車一輛,陳情人在無反應時間的情況下,不及收回車門,該騎士撞上陳情人車門。

二、事後沈小姐願意負擔騎士及其乘客的醫療費用,但因其他精神撫慰金,機車騎士一方要求過高而雙方無共識,沈小姐因此被以過失傷害罪起訴。

三、案中本席提出兩點質疑,汽車駕駛開車門時應注意相關路況,但沈小姐開車門之ㄧ面為人行道,違規騎上人行道之機車本無合法路權可言,然為何陳情人對無路權之ㄧ方所受損失須負過失責任?再者、按陳情人陳述,當沈小姐開車門的當下,並未看見該機車,機車從轉角處閃出時,沈小姐已不及反應將車門收回,查該車當時車速15公里,轉角處離陳情人車輛僅3公尺,沈小姐的反應時間不到一秒鐘。查刑法上過失之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退步言之,縱沈小姐有注意的義務,該不到一秒的反應時間又有誰能避免該事故的發生?在無注意可能性的情況下,交通局之行車事故鑑定,又為何認定沈小姐行為同為肇事原因?

四、又查今年二月間,於本市福德街221號巷口,發生一起貨車撞騎腳踏車婦人案件,然該車禍中因司機無違反任何交通規則,且婦人從巷口紅燈處竄出,司機根本不及閃避,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予司機駕駛不起訴處分。此案中檢察官詳論路權歸屬,建立國人絕對路權觀念,又細查駕駛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司機有無避免事故發生可能性等層面問題,此等負責的處事態度為本席期許市府學習。

五、若今日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覆議意見書,清楚說明陳情人前述兩點質疑為何不成立,本席亦無任何不滿,然查看該鑑定覆議意見書全文,除引述車禍兩造之陳述、警員筆錄、適用法條後,便直接以一點兩行寫出覆議意見,針對陳情人提出的質疑,絲毫無推論說明。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309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三項:「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在為求公平正義的目的下,法院所為的判決都須附具理由,詳細說明。為何市府交通局之事故鑑定委員會,所為之覆議鑑定意見書卻如此草率。

七、本席在此除針對陳情人個案中提出的兩點疑義,要求交通局正面詳答外,更在此要求交通事故鑑定制度該有所改進,古語有云:「物不平則鳴」,市府應知道詳附理由答覆案情,除能協助當事人釐清責任歸屬,更是建立公平正義法律感情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