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10

[財政建設][交通]請市府建請行政府函請立法院將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自來水第六十條有關汽車運輸業之客運運價調整及自來水事業之水費調整比照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為非經該管民意機之同意不得為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請市府建請行政府函請立法院將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自來水第六十條有關汽車運輸業之客運運價調整及自來水事業之水費調整比照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為非經該管民意機之同意不得為之。 
說  明:
 
一、最近各界廣為討論公車票價調整及自來水費調整是否需經議會審議,各方意見紛紛。 

二、歷年來台北市公民營公車票價及自來水價均依往例送議會審議,從無間斷。台北市政府也每以公車處及自來水事業處均為市屬公營事業單位,其預算需經議會審議,乃一再配合議會主張將公車票價及自來水價之調漲均送議會審議。 

三、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運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三條規定為交通局)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四、再依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自來水事業……調整水費,應申請省(市)主管機關(依自來水法第二條規定為市政府)核定之;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參考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間之租賃。」 

六、前揭三項法律條文有所不一,而市府於執行時又與公路法與自來水法之規定不一致,故建請市政府為符合實情,能建請行政院函請立法院修法如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