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郝龍斌市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超額查封,怎是公平合理?
說 明: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50條:「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本席日前有接受民眾林小姐陳情,林小姐因為違規廣告事情,遭市府建管處開罰新台幣20萬元,於罰單爭議尚未釐清之際,卻遭行政執行處查封九個帳戶共新台幣900萬,當日正值公司為支應貨款所開立支票之到期日,公司霎時陷入財務危機。
三、此案曾經本席書面質詢後,市府以府法二字第10010711900號函回覆本席,說明二中:「查『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行政執行法第3條定有明文。 貴席質詢個案之查封程序,與上開規定似難謂相符……。」
四、查強制執行程序中,本有不得超額查封精神,亦與行政執行法第3條所揭「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必要程度」等精神相符,而本案陳情人所經歷者,僅因20萬元罰單而遭查封900萬元資金,豈非明顯超額查封,該等執行程序又怎是公平合理、未逾越必要程度?市府又豈能說:「貴席質詢個案之查封程序,與上開規定似難謂相符……」。
五、本席暸解行政執行處並非市府單位,但今市民遭不合理之查封程序,其不滿怨懟卻是指向市府,且市府亦應站在市民的立場保障其權利。本席在建請市府除將本案之情形移轉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供參考外,更應直指執行程序不當之處,避免未來再有市民權利遭類似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