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工務]有關「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修正案送內政部核定事,建請將該要點改依內政部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等之意旨,提升為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自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有關「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修正案送內政部核定事,建請將該要點改依內政部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等之意旨,提升為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自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說  明:
一、台北市政府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訂定之「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前經市府修正送內政部核定,內政部已於100年6月22日召開第3次會議,並退回市府修正案,需再送內政部核定。

二、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三、查台北市現報內政部核定之「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係早於內政部前揭100年6月30日發布日前。

四、且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時,同時指明:內政部依據監察院糾正意見檢討,並考量保留過渡時間俾利其他法令或都市計畫增修訂銜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明定該條文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現行各地方政府據以訂定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如未提升為自治條例或另依據其他適當法源訂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則失其效力;為此,內政部前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各地方政府如認為所轄地區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需以有效解決停車需求者,請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增修訂,以利銜接。


五、綜上,特請市府能依循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之所有發布規定及意旨,將原「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延用至101年12月31日止自動失效,並重新制定有關自治條例予以銜接自10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