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新工處
質詢題目:路人跌傷求償無門!市府於私地鋪設人行路面,應通知私地地主盡管理維護之責。
說 明:
一、本席接獲一位近8旬長者陳情,指出本年3月25日晚間約8點左右,步行於長安東路一段35號前之人行道,因踢到隆起之水泥磚而跌倒在地,三顆門牙斷裂。就醫後,陳情人依現狀認定為市府所施做之人行道鋪面,便向新工處申請國賠但遭拒,理由為陳情人跌倒之處位於私地,非屬道路用地,所以非新工處維管範圍。
二、新工處認定陳情人跌倒處非道路用地範圍,於是將全案轉到建管處,要求認定陳情人跌倒處是否為建築退縮地範圍,若是則為私地,賠償之責應為私地地主。經建管處辦理現場會勘後,確認陳情人跌倒處乃位於該處教會所有,但教會早年興建時並無取得使用執照,因此該處也非建築退縮地範圍,即為一般空地。教會表示,並不知門前空地為其所有,也從未鋪設水泥磚路面。
三、陳情人跌倒處所鋪水泥地磚與新工處所維管的人行道鋪面為一致性,現場會勘的相關市府人員也認為,早年應是新工處所鋪設的地磚。本席認為,此類早年由市府於私地鋪設的人行路面應不在少數,而私地地主也不知該負後續維管責任,或甚至如此案,教會不知該門前地乃為其所有。因此本席建議全面清查市府於私地鋪設人行路面之情事,並通知私地主應負維管之責,若再有類似此案情發生,市府與私地主互踢皮球,民眾該如何是好?
四、由此案再延伸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建築物在興建時,依法有可能會有留設開放空間供民眾公眾使用,以爭取容積獎勵,倘若民眾在這開放空間跌傷時,此時賠償之責該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