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5

[民政]戶籍遷出影響地價稅 戶政機關一句話提醒可減少民怨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民政局、稅捐處
質詢題目:戶籍遷出影響地價稅 戶政機關一句話提醒可減少民怨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抱怨,指她在大同區的房子,自94年5月20日起,把自己戶籍遷移出去後,該處僅保留其妹之戶籍,直到今年8月才接到要她補繳地價稅的單子,並且追繳5年。

二、陳情人致電稅捐處說明她並不清楚這條法規,稅捐處主任回覆,「身為台灣人,就應該要知道台灣的法律」,陳情人相當不滿稅捐處主任回答的口氣。本席也認為,主任應和緩解釋,怎會使用如此情緒性字眼,關於此點應好好檢討。

三、根據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否則得依第16條規定,一般用地如未達累進起徵地價,其稅率為千分之十徵收;再依土稅法第9條定義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上之房屋須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此案陳情人就是遷出戶籍,因而喪失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四.陳情人以不清楚上述法規來辯駁,但本席認為,民眾不能因不知法而免除其責。不過關於地價稅要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確實相當多民眾並不知曉,常是莫名接到補繳稅單,才去了解發生什麼事!

五、本席建議,民政機關可在戶籍遷出申請書上加註「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均未設籍,地價稅將改以一般用地稅率徵收」等類似提醒語,避免民眾因不知情,而須補繳近四倍的地價稅,甚至還遭到追繳,引起不必要的民怨。雖然地價稅都是經由抽查,才知那些民眾須補繳,甚至還要追繳,若須補繳但沒被抽查到的民眾,就是被躲過。本席也建議,相關單位應協調,每年都要清查前一年戶籍異動房屋所有權人,立即寄發地價稅率變動通知,雖然民眾仍得補繳地價稅,但至少只有一年,而且可提醒不知情的民眾,不要等到五、六後才被抽查到,被追繳不算少的金額時才來抗議、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