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1

[工務]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審理瓏山林建經公司以力冠丰都市規劃有限公司名義所提王進湟君「擬定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05-5地號等75筆土地更新事業概要案」,三成同意書有重複出具情形而未達法定比例,相關權利人多次提出異議,都更處經一年餘均未要求補正、駁回,即逕予進入實質審查,有悖常理並違法令,請徹查並追究相關官員責任回覆。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政風處
質詢題目: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審理瓏山林建經公司以力冠丰都市規劃有限公司名義所提王進湟君「擬定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05-5地號等75筆土地更新事業概要案」,三成同意書有重複出具情形而未達法定比例,相關權利人多次提出異議,都更處經一年餘均未要求補正、駁回,即逕予進入實質審查,有悖常理並違法令,請徹查並追究相關官員責任回覆。

說明:
一、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先於99年2月9日提出呂
冠瑩君「擬定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12地號等14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送審,瓏山林後於99年2月23日在同一更新區另劃小街廓提出王進湟君都更事業概要案,大街廓都更區是否准許小街廓,縱可另案綜合討論是否准許,惟王進湟所提後案中十位出具同意書人有三位和呂冠瑩提案重複,重複比例高達三成剔除後未達法定比例,即應先依規定二次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予駁回申請案,不問大街廓都更區是否准許小街廓。而都更處竟然不為補正通知,不補正即予駁回之處理,反而遲至一年多以後才通知補正,顯有包疪後申請人及違法失職之處。

二、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都市更新事業涉及同意書重複出具時之處理要點」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後案扣除同意書重複出具部分後未達法定同意比例者,得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案補正期限處理方式』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案補正期限處理方式」第一條規定「第1次補正期限30日,第2次補正期限14日,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都更事業案簽署同意書必須達法定比例為其充分必要條件,且補正方式和期限均由上述兩項法令明訂,都更處自應依法積極要求瓏山林確實補正,卻不循正途,多次蒙混護航王進湟案送請實質審議,細查其進程,有9次應可通知補正,不補正即予駁回不辦理,令人不解。

    1、都更處於99年3月24日發文要求瓏山林30日內補正,但補正項目內並未具補正同意書重覆問題,第1次應通知同意人重覆通知補正,而未通知,致失駁回之機。

    2、99年4月1日瓏山林依都更處要求補正項目補正完畢,但同意書仍重覆未補正,第2次應通知補正而未通知,致失駁回之機。

    3、99年4月6日及99年4月9日相關權利人兩度向都更處提出異議,都更處仍舊不處理,第3次應通知補正而未通知,致失駁回之機,並將王進湟等各案於99年4月12日送請審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實質審議。

    4、99年5月31日都更處召開審議專案會議,原則同意大街廓可變小街廓,但曾加附帶意見,同意書仍應補正。但都更處仍未通知瓏山林補正,致第4次應通知補正而未通知,致失駁回之機,都更處卻還送請內政部釋示。

    5、99年6月21日審議委員會召開第41次會議,有出席委員質疑同意書重覆出具補正疑義,結論仍主張俟內政部釋示後,續為辦理,都更處第5次應通知補正而未通知,致失駁回之機。

    6、99年8月27日內政部開會決定王進湟仍可當申請人,但同意書不得算進同意比例。都更處第6次可通知同意書應補正仍未而未通知,致第6次喪失駁回之機。

    7、99年11月15日第55次審議委員會,同意就更新單元劃定同意與否續為審議,但都更處仍未通知同意書應補正,致第7次喪失應予駁回之機。

    8、100年1月18日內政部會議對大小街廓劃定,建議地方政府研擬審議處理原則據以執行。都更處仍可通知同意書補正而仍未通知,致第8次喪失應予駁回之機。

    9、直至今年4月21日多名議員提出質詢並召開記者會強烈抨擊都更處違法亂紀後,都更處始於今年5月6日函請瓏山林第2次補正,都更處第9次喪失應予駁回之機。

四、上述陳述均有附件以資佐證。綜觀全案從99年3月24日都更處第一次發文要求瓏山林限30日補正至今已超過1年4個多月,都更處故意曲解法令,模糊審議焦點,罔顧相關權利人之權益,護航財團,違悖郝市長加速都市更新之政策美意,本席要求貴局會同政風處人員徹查真相,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