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31

[交通][工務]「交通衝擊費」不可遽然開徵。對於超高層建築物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應在核發建築物使用或核發建築執照時,即考慮在內,如此才能真正徹底解決問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建管處 
質詢題目:「交通衝擊費」不可遽然開徵。對於超高層建築物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應在核發建築物使用或核發建築執照時,即考慮在內,如此才能真正徹底解決問題! 
說  明:

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妨礙公共交通」為建築物停工修改或拆除之事由。又同法規定建物在建造前,應申請建築執照。完工後,應申請使用執照。因此市府本於對建築物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管理,在核發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時,對於超高大樓所可能衍生之各種問題,即應詳為考慮,若建築物的存在有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等情形時,便不應發給建照或使用執照,或則另行規劃萬全的因應對策。若不能作到上述各點,則「有管理」又何異於「無管理」? 

二、遽聞近日面對愈來愈多的市區超高層樓建築物對市區交通的衝擊,交通局表示要「考慮」徵收「交通衝擊費」,由市府統籌規劃以改善當地交通狀況及行車路線。言之似乎成理,但事實上只是突顯市府在核發超高樓層建築物時,根本沒有用心的去審查可能帶來的各種負面成本,而這些審查標準,又明文規定於建築法之中!如今,發生問題才「考慮」是否徵收交通衝擊費,只是形式功夫,徒然於事無補,不過讓市府又多一項收入而已! 

三、本席常深痛市府官僚作風,凡事不能於問題未發生之前防患於未然,得過且過之心態。因此,除非交通局能保證「交通衝擊費」的開徵,能解決超高樓層建築物所帶來的交通問題,否則,依上述理由,以不開徵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