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6

[警政衛生]詐騙集團技術高超濫用司法,百姓無奈合法受損,市府應加強相關防範措施宣導。

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議員
質詢對象:台北市警察局
質詢題目:詐騙集團技術高超濫用司法,百姓無奈合法受損,市府應加強相關防範措施宣導。

說  明:
一、   本席日前收到友人轉寄的e-mail,該信件描述某大學教授先收到詐騙集團以某不明公司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該教授對該公司有一筆欠款,後又再收到由該不明公司聲請,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然該名教授想是詐騙手法故對此不以為意,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因而使詐騙集團取得合法債權,然直到教授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的薪資時,才驚覺事情不對,為何詐騙集團會有個人的工作資料,因此緊急向法院查證,才知道法院中真有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

二、   事後該名教授與律師討論後,律師表示雖本案有機會可提出再審方式救濟,但耗費的時間及訴訟費用恐超過該詐騙集團要求的數額,故被害人最後迫於無奈總共匯入新台幣五萬三千元到對方指定帳戶,然更令人訝異的是,該名教授在向台中、彰化法院申請閱卷時發現,對發方確實是有計畫地依循法令處理,個案控管品質嚴密令人咋舌。

三、   經本席查證後,本案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第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支付命令程序,立法本意是為求避免,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須耗費過多訴訟資源,而設計的簡化程序,因此由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可知,法院一經債權人聲請,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為裁定。所以該大學教授收到該存證信函,是詐騙集團日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證物,而債務人(大學教授)未經台中地院有任何傳訊通知,便莫名其妙地收到法院寄來得支付命令,也是依法如此。

五、   然而該詐騙集團手法看似容易得逞,但也容易依法破解。按同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於二十日內可不付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換言之,該大學教授只要於收到該支付命令的二十天內,無須任何費用,到法院櫃台之訴訟輔導科,請求指導寫一份聲明異議狀紙後向法院提出,則支付命令不會確定,詐騙集團目的亦無法達成。否則該支付命令一但確定後,要提起再審程序做為救濟將十分困難,且曠日廢時。

六、   本席於看完該封信件轉述的詐騙過程後,憶起羅馬眾神中正義女神的形象,左手持天秤、右手持長劍,以布巾蒙住雙眼。而法律好比長劍、得以之傷人但更能以之維持正義,今詐騙集團濫用司法,本席在此要求市府警察局能強力宣導本案相關法律知識,以免有市民因此受害,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追緝犯罪,嚴逞不法,以維民權。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公告

※ 新聞連結:

● 09/17 台灣醒報:http://www.udn.com/2011/9/17/NEWS/SOCIETY/SOC4/65960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