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3

[民政]「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為何未用自治條例訂定之?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郝龍斌、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為何未用自治條例訂定之?

說  明:
一、財團法人的設立與管理,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本席認為不該只用暫行管理規則訂之,而該以自治條例訂定之。

二、近來吵的沸沸揚揚的文化基金會問題,文化局在96年12月5日送來議會的97年度補助臺北市文化基金會預算說明書,第二頁第一段即提及,為進一步建立監督機制,除行政力之掌控,亦著手規劃納入議會對基金會的監督,擬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增列第三項「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章程之變更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市府核定,並送議會備查後始得行之。」這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可由府內自行修訂,但至今仍未修訂,才導致議員對於市府要成立基金會沒有信心。

三、本席認為,若市府擬妥善處理文化基金會及其他基金會,短期內應速修訂「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但就長遠而言,應將「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自治條例訂定之,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