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警政衛生]加強宣導垃圾分類,修法落實代清運業者管理!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環保局長
質詢題目:加強宣導垃圾分類,修法落實代清運業者管理!

說  明:
一、從環保局資料顯示,民國84年總垃圾量約為1,424,951公噸,民國99年總垃圾量約為590,939公噸,總垃圾量減少834,012公噸,約減少58%;其中家戶垃圾量,民國99年371,629公噸,也比民國84年1,291,013公噸減少919,384公噸,約減少71%。本席認為實施垃圾費隨袋徴收,對一般家戶垃圾減量確實有具體成果。

二、家戶因須購買專用垃圾袋,因此落實垃圾分類,達到顯著的垃圾減量,但反觀代清運業者所處理的垃圾量,民國84年為133,937公噸,99年卻增加到219,309公噸,成長約63%。本席認為,垃圾分類在代清運業者這部分被忽略了! 

三、依臺北市資源垃圾強制分類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機關、學校、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人或廢棄物清理委託人,未依規定完成垃圾分類及回收清運者,環保局得拒絕收受清除,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該機關、學校,或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人或廢棄物清理委託人。代清除者或代清除機構收受未完成分類之垃圾或將已分類資源垃圾摻入一般垃圾或送交非資源垃圾回收清運處理管道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本席質疑,上述條文是否有落實?執行結果如何?據本席了解,要落實執行確實非常困難,其原因就在於所訂辦法太過簡單籠統。為今之計,貴局不能因本席本日質詢就直接加強取締,而實應加強宣導,同時檢討修法改以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四、「臺北市資源垃圾強制分類回收管理辦法」本席建議,應以自治條例訂之,對於執行不易之處,透過討論,重新訂定有效的執行方式。垃圾減量不論是家戶或公司行號等等,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本席要求,環保單位應加強宣導、落實管理,才不致讓垃圾減量之成效停滯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