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4 [民政]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對該法用詞之定義,只有核定及備查,未見「核備」,因此本席擬了解「核備」之定義為何?貴局實務上是核定還是備查?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對該法用詞之定義,只有核定及備查,未見「核備」,因此本席擬了解「核備」之定義為何?貴局實務上是核定還是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