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民政]「郝」訟市府、無責首長、無辜市民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秘書長、研考會主委
質詢題目:「郝」訟市府、無責首長、無辜市民

說  明:
一、宋太宗將「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銘刻於石,用以告誡天下官員,上有青天、不可欺壓百姓。本席今總質詢開場白引用了這句話,提醒市府團隊在面對民眾陳情時的處事態度,不該好訟、聯繫不足、欺下瞞上、用「法」失當、敷洐答覆、立法疏失由民眾承擔及拒絕文件調閱等等亂象。

二.本席大略整理出手上之民眾陳情案,整合出市府7項嚴重缺失。
1.市府好訟,首長無責:
市府首長宿舍案,財政局明知業者請求市府配合國有土地讓售,卻仍於98年10月2日簽呈告知市長,錯誤引導本案中市府宿舍戶數仍有不足,使市長核定價購本案583號國有地。
100年9月8日議會協調後,陳情人依法院判決願放棄終止合約與請求賠償,部分讓步,但最後市府仍回覆「建請循民事訴訟程序辦理」;
街道家具案,97年11月27日進行仲裁程序,在仲裁結果預定於99.2.16知曉前,市府即於98年10月1日終止契約,市府要求廠商無條件移轉所有街道家具所有權與市府;
捷運聯開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案,98年8月20日捷運局委任律師提出不提撤銷仲裁:「不低之敗訴風險且須負擔高額成本」但仍簽報市長核准提起撤銷仲裁之訴。99年4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市府敗訴,訴訟費用420萬由市府負擔,但市府卻要求開發商支付裁判費新台幣419萬8,688元才願和解;
豪門世家案,原告請求二億九千五百餘萬,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25日判決,市府應賠償一億一千四百萬,僅達請求之39%,原告希望依判決結果和解結案,但市府仍自負訴訟費用提起上訴,費用高達一百七十四萬餘元,現法官勸諭雙方和解。

2.答覆理由不足,官員未深入了解爭議:
首長宿舍案,議會協調會結論達三頁,但換市府一紙三行文;
林大德案,協調會會議結論達6頁,市府回文一頁半。

3.聯繫不足,市府無首:
公共工程一屋二拆、補償一次,捷運局不與新工處協商,導致民宅拆兩次,卻只願給付一次補償費;
高價標售、低價徵收,96年公開標售聯開大樓房地,陳情人以每平方公尺七十三萬元,購入485-1地號,99年新北市政府以每平方公尺十三萬元徵收,陳情人三年內損失七百萬元,郝市府堅稱標售無誤,致新北市府請陳情人提起行政救濟,96年時標售時,早已公開展覽,市府怎能不盡告知義務?

4.欺上瞞下,郝市長當冤大頭:
市府首長宿舍案,業者於98年9月23日評選時已向市府保證,日後市府將至少分回26戶宿舍(市府需求25戶),但市長10月2日簽核時能仍被告知分回宿舍戶不足(僅19戶),業者的承諾市長不知情;
公共工程一屋二拆案,第二次拆除時,簽報市長,僅補償一次拆除的不足差額,市長不知市民的建物是得到市長同意修繕完畢後,又旋即被二次拆除。

5.市府要點、規則、辦法>自治條例:
一市四制,如何公平?內雙溪森林自然公園、太平國小(市刑大用地),市府起訴拆屋還地,拒發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大安森林公園、14、15號公園,發給拆遷補償,但未索五年使用補償金;大龍老人社服中心,扣抵五年使用補償金後發給拆遷補償費;消防局松江分隊,96年發給拆遷補償費,時隔四年後再追索五年使用補償金。台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的位階大於『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建國市場人行道案,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原擬廢除,但因違建修復修繕部分尚待釐清,民國90年被退回市府,至今無下文。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是為取代舊有違章建築、拆遷、救濟、安置規定。但在此案,市府卻仍依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處置。

6.立法缺失,市民承擔:
一市四制,法無明定,用法應從優解釋,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既有四種不同標準,就應引用對民眾最優方式,即比照大安森林公園發給拆遷補償費,不追索五年占用補償金;
計程車司機案,司機因觸犯刑法,而被市府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未載明『宣告緩刑者亦同』。但按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本席認為,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因此無須吊銷執照。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市府行政應立法從嚴、用法從寬,在罪刑法定主義下,不應以立法本意的方式強加不利益於人民身上,應修法向後生效才可吊照。

7.文件調閱受阻,議會監督失利:
高價標售、低價徵收案,請市府提供98年10月簽報市長核定之簽呈資料遭拒。本席以為這簽文已經核定後,也對外表示意見,理應可以提供,而且為了解決民眾與市府的爭議,若無詳盡資料參佐,該如何正確指出市府之不當缺失,市府若拒絕提供資料,就有刻意隱瞞事實之嫌。本席認為,過往太多類此案例,市府都拒絕提供,導致府會不和,民眾疑慮重重,而將一切資訊攤在陽光才是最好的監督。

綜上所述,本席除了要求郝市長必須正視市府團隊中的這幾項重大缺失外,最後也引星雲大師回答信徒『政治家』與『政客』之間到底有什麼不同之談話,「政治家一心做事,政客一心做官;政治家想到利人,政客想到利己;政治家公而忘私,政客私而忘公;政治家以福國利民為立場,政客以個己之私為立場;政治家為正義而服務,政客為利益而服務;政治家高瞻遠矚,政客短視近利…」期許市府團隊中人人都要以當政治家的態度依法為民服務,勿以本位主義,置市民福祉於不顧,如此宋太宗的「戒石銘」才能無形形烙印於市府每位員工心中。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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