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1

[警政衛生]騎樓可停機車,為何不能擺盆栽?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長
質詢題目:騎樓可停機車,為何不能擺盆栽?

說  明:
一、本席於11月2日提出「美化市容,機退路段之騎樓應可適度擺放盆栽」之書面質詢,交大於11月7日回覆書質拒絕本席這項提議。

二、交大拒絕的理由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騎樓為道路,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抛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2,400元以下罰鍰…關於這些法令,本席都相當了解。在日前提出的書質,本席也說警方取締於法有據,書質回覆只是把相關法條抄一遍來否絕本席之建議,完全未考量現實性及深入評估相關的可行性,此種敷洐的回覆,難以說服本席。

三、未實施機退路段之騎樓停滿了機車;許多騎樓被商家擺滿了大量商品;百貨商場門口前騎樓也是擺放大量盆栽及長椅供顧客休息;騎樓上更還有攤商在營業;為什麼他們的存在就不妨礙行人通行?該取締都未見取締!

四、今本席建議在已機退路段之騎樓可擺放適量盆栽。盆栽不論在體積或佔用騎樓面積均比機車及攤商來的小,若只是適量擺放,例如放個兩盆栽,完全不會影響行人通行,因此也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所述「…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五、部份民眾惡意擺放物品佔用巷道空間,對於此類理應嚴加取締。對於機退路段之騎樓適量擺設盆栽,本席認為,既非惡意佔用空間,也非為已謀利,更尚未構成妨礙交通之物,不僅可增加城市美觀,也可讓警方有更多人力取締惡意佔用巷道、騎樓空間之「路霸」。

六、本席於日前書面質詢即強調,相關單位可審慎評估,考量實際狀況,對於機退路段之騎樓擺設盆栽、長椅,只要不影響市容、通行不須取締。今本席再度提出建議,希望相關單位能重視此意見,確實評估討論,在無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先擇幾條路段試辦,台北市容不是在人行道多種幾棵樹就可以改善,而是要從多面向著手,相關單位不該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