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2

[民政]家庭人口計算情形特殊者應速訂定處理原則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長
質詢題目:家庭人口計算情形特殊者應速訂定處理原則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數件擬申請低收入戶遭拒之陳情者,其理由多為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符本市公告之標準。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家庭計算人口範圍)第三項第九款,因其他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三、對於因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符標準,而未能列入低收入戶者,若有特殊狀況者,長久以來均以社工評估訪視,再決定是否可列入低收入戶,或者要求父母向法院提起子女棄養官司。

四、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項明定,真轄市、縣(市)主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主管機關理應站在協助的立場,而非直言要父母向法院提起子女棄養官司,這對家庭倫理觀念極重的國人是相當為難。

五、家庭人口計算的爭議,均以人為評估,無一套處理標準,常常引起陳情人質疑,也因此,社會救助法在去年12月29日修正時增列第五條第四項明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備查。去年底修訂的社會救助法於今年7月1日實施,修訂至今已快滿一年,本市卻還未訂定處理原則,本席要求速訂處理原則,讓此類家庭人口計算有爭議的案子,社工人員在處理上有標準可依循,讓真正須要幫助的民眾獲得幫助,另外對於惡意棄養父母之子女,也應有協助民眾追討扶養費之積極方法,才能減少子女將父母丟給政府照料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