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3

[工務]公寓大廈管線維修爭議,建管處應勇於出面依法行政

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建管處
質詢題目: 公寓大廈管線維修爭議,建管處應勇於出面依法行政

說  明:
一、本席於辦理服務案件時,常有市民因為公寓樓上、樓下間水管漏水問題向議員陳情。其實公寓管線漏水是日常生活中常見問題,修繕本身或許並不難,但確認漏水問題在哪?其他住戶是否願意配合開門檢查、修繕?往往是令人最頭痛的問題。尤其是家中漏水的住戶,急地像熱鍋上的螞蟻,若是鄰居間相互配合,問題就可妥善解決,但若遇到不願配合的住戶,縱使找里長、找管區、找民代,也未必能要求進入其他住戶家中檢查修繕管線,最後不得已要訴諸於法院,耗費時間金錢。

二、然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第六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三、由上述規定可知, 若住戶有管線修繕需要進入他人的專有部分時,經協商無效後是可以向市府建管處請求令其限期配合,讓有漏水的住戶可以進入他人屋內進行檢查、修繕,若不獲配合則可由市府開罰新台幣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不等,且得連續處罰。

四、如此立法用意在於公寓鄰居間的管線修繕本非複雜法律關係,能立即獲得修繕是市民最主要的訴求,故保留各縣市主管機關有命限期改善及開罰的權利,然而這樣用意良善的立法,卻未見市府大力宣導,多數市民也不知自己的權利應如何行使。故本席期許市府能擬定方案,有計畫地宣導並教育各公寓大廈管委會相關法律知識,以免讓市民的權利睡著,立法地用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