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1.08

[民政]一、請市府向行政院建議修改「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市議會之職權第一項第四款:「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為「議決市府及各及級機關組織之組織規程」二、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大洲、法規會林主委 
質詢題目:一、請市府向行政院建議修改「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市議會之職權第一項第四款:「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為「議決市府及各及級機關組織之組織規程」 
二、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同。 
說  明:

一、此次「八十一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中,有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因增加組織編制員額而提出追加預算案。 

二、查公訓中心之增加編制係由市府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倘經行政院核定之組織編制,預算卻未被議會通過,則應該如何處理?議會是否有義務非通過不可。 

四、公訓中心增加員額增加預算本席並不反對。只是對於市府及各級機關組織規程不經市議會審議而逕由行政院核定,置議會為「橡皮圖章」,認為有所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