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1.09

[民政]請市府將(66)6.10府法三字第二五八0三號令修已發佈之「台北市法規準則」重行檢討送議會審議。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大洲、法規會林主委 
質詢題目:請市府將(66)6.10府法三字第二五八0三號令修已發佈之「台北市法規準則」重行檢討送議會審議。 
說  明: 

一、查「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為「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暨「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屬於市議會之職權。 

二、奇特別是規範台北市單行法規制定之「台北市法規準則」卻不經由議會審議而逕由市府訂定發布,規避市議會之監督。更於該準則第七條自行規定:「市法規之訂定,應由法規委員會會同業務主管機關提請市政會議通過。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依法令應送市議會審議者,並應送市議會審議」亦即規定市法規之訂定由市政會議通過為原則,送議會審議為例外。致長久以來,有諸多之市單行法規係為市府逕行發布而未經議會審議,其理由為某法規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故不必送議會審議。事實上所有法規對人民之權利義務不論直接或間接均有涉及。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有無涉及,甚難主觀判斷,為強化議會之職權及監督市府,對於所有之訂定,理應會由市議會審議方屬正當。 

三、為了回歸議會之職權,建議市府將「台北市法規準則」重行檢討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