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市政總質詢]郝大的權利 議員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林晉章議員市政總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郝大的權利 議員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日前郝龍斌市長宣佈「台北市中低樓層老舊建物」專案,將容積獎勵提高為原法定容積的兩倍,台北市議員林晉章直言這個政策違法,怒批郝龍斌對都市計劃法27條嚴重擴張解釋、漠視議會。他嘲諷的說,郝龍斌是否嫌議會議事效率太差,所以什麼都自已來,議員似乎已不需要存在!
 
    「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的法定容積獎勵上限僅1.5倍,而「舊屋換新屋」政策特別提高至兩倍,副市長李永萍辯稱市長有權,林晉章指出,所謂的市長有權,就是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對地方政府授權。他表示,第27條寫道,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林晉章在14日下午市長施政總質詢中指出,郝龍斌似乎刻意扭曲都計法第27條的原意。他表示,第27條原意是假設當地土地分區為住3,因為經濟發展需要,就可把住3變更為住4,也或者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如此容積率自然也會跟著改變。林晉章強調,既然有土地分區管制規則的規範,郝龍斌怎能依都計法第27條,逕自宣佈容積獎勵提高至兩倍。
 
    都市計劃法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林晉章指出,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26條「本府得依本法(都計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將使用分區用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再予劃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管理。」他強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地位等同自治條例,都計法是授權議會監督市府,而非讓市府無限擴張自己權力。
 
    林晉章再指出,民國96年議員提案修正「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增訂第10條之1,規定本市實施容積管制前之住宅區內建築物,其屋齡超過40年者,得以原建蔽率及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一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市府認為茲事體大,不然貿然過關,但現在卻逕自宣佈「舊屋換新屋」政策,他說該以修法來實行的政策,郝龍斌卻不把議員放在眼裏。
 
    林晉章表示,「台北好好看」針對2000平方公以上之容積獎勵,提高至法定容積的2倍,市府也跳過議會,直接報請至中央核備;「舊屋換新屋」更是逕行宣佈,議員看報才知道;「祝你好孕」議員也是看報才知道,事先都沒有溝通。他自我嘲諷的說,郝龍斌是否因議會議事效率太差,會拖延政策,因此近來都蠻幹到底,先斬後奏,林晉章無奈的說廢掉議會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