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9

[民政]請問「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13條,違規設置競選廣告物之處罰規定,今年至今執行取締多少件?執行明細如何?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民政局長、環保局長、都發局長、建管處長、法規會主委、研考會主委
質詢題目:請問「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13條,違規設置競選廣告物之處罰規定,今年至今執行取締多少件?執行明細如何?
說  明:
 
一、該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本年底台北市議員選舉,各黨提名民進黨於6月初至中旬進行,而國民黨於6月中至7月初進行,依本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政黨初選競選廣告物之定義、設置、管理及取締,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且核備、許可設置期間為各該政黨初選投票日前一個月。」則民進黨候選人能懸掛競選廣告物,只能在5月1日至6月中旬,而國民黨也只能在5月中至7月初,且均不能在公共設施上。
 
三、但觀本次議員黨內初選,不只期前偷跑、無人申請,且逾期仍未拆除,而市府均不聞不問,甚至於候選人公然將廣告物綁在公共設施上,也不見市府取締,造成不公,全市陷入無法無天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