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1.20 [民政]請市長市政會議出席官員、法規會、各單位草擬法規者,應妥善草擬法案,再送議會審議。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大洲 質詢題目:請市長市政會議出席官員、法規會、各單位草擬法規者,應妥善草擬法案,再送議會審議。 說 明: 一、近來在本會法規會審查會審議市府送來之本市單行法規時。常常發現技術上及文字上的缺失,如法條用語前後不一,法規立案之審查未儘深入。 二、基本上,議會應儘量就立法精神,政策上去辯論,而非費心於立法技術及文字之斟酌。 三、建請市長轉知市政會議及市府各相關單位對於送議會審議之法案,應妥為詳加審議後才送議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