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9

[交通]請於本年11月27日投票日二個月前(即9月27日以前),嚴格執行遊動廣告物不得附加框架。凡於99年9月27日以後,露3點以上之競選遊動廣告物有設置框架者,均應向監理處申請。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請於本年11月27日投票日二個月前(即9月27日以前),嚴格執行遊動廣告物不得附加框架。凡於99年9月27日以後,露3點以上之競選遊動廣告物有設置框架者,均應向監理處申請。
說  明:
 
一、依市府99.8.12府交監字第09913192700號函暨99年8月17日台灣新生報報導辦理。
 
二、依「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中第16條第1項「遊動廣告物以張貼、漆繪為原則,不得附加框架…。」另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選廣告物以張貼、漆繪設置於車身者,得免申請許可。」及同條第3款「競選廣告物以附加框架或加設布條、旗幟方式設立,於許可設置期間,得由本市監理處拍照列管。」
 
三、日前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剛審查通過「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刪除原第10條第1項第3款「競選廣告物以附加框架或加設布條、旗幟方式設立,於許可設置期間,得由本市監理處拍照列管。」,等大會三讀通過後,即須依新法辦理,也就是99年9月27日以後的競選遊動廣告物均不得設置框架。
 
四、倘使議會於99年9月27日以前,未及三讀通過市府新修正競選遊動廣告車「不得附加框架」之規定,則仍應依現行「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項第3款規定「…附加框架…得由本市監理處拍照列管」,而非如99年8月17日台灣新生報所載應申請「競選遊動廣告車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