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4

[工務]除競選總部的竹鷹架廣告外,所有竹鷹架廣告是否要保留不予執行拆除?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都發局長、建管處長
質詢題目:除競選總部的竹鷹架廣告外,所有竹鷹架廣告是否要保留不予執行拆除?
說  明:
 
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為15日、直轄市議員為10日、里長為5日。
 
二、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核備許可設置期間,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亦即里長候選人須於10月27日才能設置競選廣告物,市長及直轄市議員自9月27日起可以申設競選廣告物。
 
三、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須構造非屬竹鷹架或構造屬於竹鷹架而附著於建築物者〈即設置並附著於競選活動期間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建築物外牆,且地面支構架,並無礙公共設施及公眾通行者〉,亦即競選之樹立或招牌廣告除競選總部外均不得使用竹鷹架。
 
四、又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廣告之固定支物及構架應為堅固不易毀損之材質構造,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五、是以竹鷹架之廣告申請定不獲核准,既無法核准,其設置即應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3絛規定予以連續罰鍰或拆除。
 
六、但觀諸台北市區竹鷹架廣告到處皆有,也未見市府依法處理,不知是不敢得罪議員及未來可能選上議員的候選人,還是市府已自動棄守公布施行的法規?
 
七、議員是台北市的立法者,自己通過什麼自治條例也不知而違反,或明知而違反,在這法治的社會中是極壞的示範,將來民眾有樣學樣,法規更難執行。而市府在這過程中是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法若做不到就不要訂,要訂就應執行,絕不應有選舉假期。
 
八、綜上,特質詢竹鷹架廣告到底是要違法保留或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