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4

[工務]競選廣告遮閉窗戶,是否不予拆除給予保留?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都發局長、建管處長
質詢題目:競選廣告遮閉窗戶,是否不予拆除給予保留?
說  明:
 
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為15日、直轄市議員為10日、里長為5日。
 
二、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核備許可設置期間,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亦即里長候選人須於10月27日才能設置競選廣告物,市長及直轄市議員自9月27日起可以申設競選廣告物。
  三、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須未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避難逃生設備者,始能申請准予核備設置。
 
四、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廣告物不得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並不得妨害公共安全。(指廣告物不得封閉、堵塞或妨礙法定避難器之使用及依法留設之逃生避難設備、緊急進口及日照、採光通風開口)
 
五、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正面型招牌廣告不得封閉採光逃生開口。
 
六、是以正面型招牌廣告,倘封閉採光逃生開口之申請定不會獲准,既無法核准,其設置即應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予以連續罰緩或拆除。
 
七、但觀諸台北市區到處皆有正面型招牌廣告封閉採光、逃生開口,也未見市府依法處理,不知是不敢得罪議員及未來可能選上議員的候選人,還是市府已自動棄守公布施行的法規?
 
八、議員是台北市的立法者,自己通過什麼自治條例也不知而違反,或明知而違反,在這法治的社會中是極壞的示範,將來民眾有樣學樣,法規更難執行。而市府在這過程中是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法若做不到就不要訂,要訂就應執行,絕不應有選舉假期。
 
九、綜上,特質詢封閉採光、逃生開口的廣告,到底是要違法保留,還是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