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

[民政]建請建議中央修改選舉罷免法第40條,將直轄市長、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一律為10天。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建請建議中央修改選舉罷免法第40條,將直轄市長、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一律為10天。
說  明:
 
一、過去市長跟議員同時選舉曾有過,但與里長的三合一選舉今年是第一次,但三種選舉規定各有不同,因此常造成各類候選人的彼此誤導、混淆。
 
二、據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市長的競選活動期間為選前15日;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日。雖然國民兩黨市長候選人並不會插旗,但其他政黨候選人仍會插旗宣傳,也因此會誤導議員、里長候選人在非競選活動期間跟進。
 
三、據建管處所公告的「臺北市第5屆市長暨第11屆市議員及里長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市府提供市長、議員候選人可在「大型公園」、「主要幹道之綠地、安全島」、「人行陸橋」及跨河橋樑」4大類173處地處;而里長候選人所提供的是「里內路寬15公尺以下之道路路燈桿」、「區公所所轄之鄰里公園」2大類地點。
 
四、因此市長、議員候選人可插旗地點和里長候選人不同,但觀看此次選舉,三類候選人插設旗幟並未依規定辦理,由於又出現市長、議員、里長各種聯名旗幟,導致該依何種規定插旗而出現極度混淆地帶。
 
五、市長、議員及里長的競選活動期間不同,旗幟插設地點也不同,但彼此均有極大的牽連,因此雖有這些規定,也都視而不見,或產生誤導,而市府又無能力取締,法規蕩然無存。
 
六、日前松山-羽田直航,本席代表議會招待日本國會議員及東京都議員,他們對於到處競選旗子飄揚充滿好奇。副團長即詢問各類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期間,也問及競選活動期間的前後有何不同?本席回答說,在競選活動期間前,候選人不得插旗,但在競選總部周邊是可以插設旗幟。但副團長也質疑,為什麼看到議員旗幟還未到競選活動期間,即在街上出現,本席尷尬的回答說,他們違規了!
 
七、各類選舉候選人相關規定皆不同,常造成誤導、混淆,又難以取締,本席強烈主張,應向中央建議修改選舉罷免法第40條,將直轄市長、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一律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