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3.26

[財政建設]請市府重新擬訂「台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及董監事選派辦法」以單行法規送議會審議。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請市府重新擬訂「台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及董監事選派辦法」以單行法規送議會審議。 
說  明:

一、本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七次會議曾先後議決,要求市府速行訂定台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董監事遴選標準,而以80.4.3.議(財)字第四六七九三一七二號函請市府辦理在案。 

二、頃悉市府於80年11月19日第六三七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選派要點」,並以80年12月11日北市建市二字第七九二一六號函刊登市府80年冬字第55期公報,並於81.2.8.以81府建字第八一00八0三0號函以市府報告案送本會備查亦在案。 

三、查「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為市議會之職權,乃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四、市府是否投資民營事業機構固應經議會審議,而投資後選派之股權代表,董監事經營績效良否及何人可擔任股權代表、董監事之標準,均與市民權利義務有直接、間接之關聯,則依前揭說明三之規定「台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董監事選派標準」即應以單行法規送議會審議方屬正當,其以要點向本會報告備查,即有所不妥,敬請改正如質詢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