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6.29

[民政]對於市府發布之單行法規,請能將有經過議會三讀通過及未經過議會三讀通過者於發布文號上有所區分。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黃市長大洲 
質詢題目:對於市府發布之單行法規,請能將有經過議會三讀通過及未經過議會三讀通過者於發布文號上有所區分。 
說  明:

一、依台北市法規準則第七條規定:「市法規之訂定,應由法規委員會會同業務主管機關提請市政會議通過,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依法令應送市議會審議者,並應送市議會審議。」 

二、由於台北市政府均以「府法三」字發布,而市單行法規又直接間接與人民權利義務有所關聯,很難區分那些法規由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那些係由市政會議通過逕行發布。 

三、為此,建請市府能於發布時於文號或其他方式上有所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