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6.29

[警政衛生]請責成警察局及所屬各單位員警,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能先告以「在你的家屬及辯護人未到來前,有權不要答覆任何訊問。」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黃市長大洲 
質詢題目:請責成警察局及所屬各單位員警,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能先告以「在你的家屬及辯護人未到來前,有權不要答覆任何訊問。」 
說  明:

一、按檢察官長及警察可以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條及二百卅一條所規定。 

二、目前警局所使用之筆錄用紙首頁,有印妥「要不要請辯護人?」但據被訊問人表示常有省略未問,卻有答案,而被訊問人也迭有反應在訊問完畢,應由被訊問人詳閱筆錄而予以簽章確認。但每於表示要詳閱或提出改正時常被制止,而不可得。 

三、也曾接獲反應曾被刑求而苦於驗不出傷,類此反應,各說各話,也使警察蒙了不少不白之冤,但杯弓蛇影,也常使警察形象受到莫大的損傷。 

四、為此,本席曾在本屆議會提醒市長應責成警察局,考慮在訊問前告以訊問人以「在你的家屬及辯護人到來之前有權不回答任何訊問」亦即是希望被訊問人在被訊問時,均有第三者在場,則各說各話,杯弓蛇影之猜測自可不攻而破,一來可保護被訊問人之人權,二來可保持警察良好之形象。未料二年來,警察局仍未有所改善。導致被訊問人相同的指控仍曾出不窮,而警局的形象也一再被踐踏。 

五、再次質詢,請市長及警察局長三思採行,並公諸於全體市民,則市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