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01

[財政建設][工務]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1.9.10北市工二字第八二五七0號函說明三所示:81.7.27貴局召開會中,結論於第二十二組餐飲業增列酒店項目,並准酒店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定義及內容係指「從事無女侍之飲酒店之行業」,並指出:至於有關其他核准條件之規定,當於核准基準表研商時再做詳細討論云云,顯見貴局對「酒店」應有如何之核准條件尚未討論定案。為何貴局建管處於81.5.28以北市工建(使)字第三四五五一號函處罰業者將建物違規使用為「酒店」。業者無法申請「酒店」,卻被以「酒店」處罰,應如何解釋及有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工務局長 
質詢題目: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1.9.10北市工二字第八二五七0號函說明三所示:81.7.27貴局召開會中,結論於第二十二組餐飲業增列酒店項目,並准酒店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定義及內容係指「從事無女侍之飲酒店之行業」,並指出:至於有關其他核准條件之規定,當於核准基準表研商時再做詳細討論云云,顯見貴局對「酒店」應有如何之核准條件尚未討論定案。為何貴局建管處於81.5.28以北市工建(使)字第三四五五一號函處罰業者將建物違規使用為「酒店」。業者無法申請「酒店」,卻被以「酒店」處罰,應如何解釋及有何補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