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8

[工務]京站時尚廣場開幕前公安檢查政府有做到嗎?!政府責任在哪裡?千錯萬錯人民錯!政府沒有錯?

林晉章議員新聞稿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質詢題目:京站時尚廣場開幕前公安檢查政府有做到嗎?!政府責任在哪裡?千錯萬錯人民錯!政府沒有錯?
說  明:

    為昨天林晉章議員書面質詢台北轉運站附設商場京站時尚廣場六部電梯使用許可證已逾期乙事引起媒體囑目,林晉章議員據今天媒體報導市府建管處昨天至現場全面檢查該棟建物電梯確有逾期情況,將對業者開出罰單30萬元,林晉章議員質疑政府把錯都推到百姓的頭上,難道政府沒責任嗎?京站時尚廣場風光開幕前政府有無去做公安檢查?若有,怎會有電梯許可逾期之事?若沒有,政府豈不是置百姓安全不顧!

    林晉章議員披露該廣場電梯許可證過期後,狀況外的建管處昨天才匆匆忙忙趕去檢查,建管處要重罰業者30萬,並限一週內改善,林晉章議員表示幸好是亡羊前補牢,其一向重視市民安全,認為政府對公共場所開放前和開放後都應有嚴謹把關機制,公共場所開放之前政府應先檢查並輔導業者將不完善的設施改善完竣才准其開幕,而開幕後之公共安全檢查仍應持續,不得馬虎。

    然而,政府未追究自身責任卻逕對百姓業者下重手一罰就是30萬,不無爭議。林晉章議員認為業者是該罰,卻也質疑政府難道不用分擔扛點責任嗎?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另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林晉章議員今天邀建管處長來問京站廣場開幕前有無公安檢查?林晉章議員對政府一出事就把責任推給業者及百姓,好官自我為之的心態很不以為然,認為實在是要不得!難怪民怨四起!

    建管處陳副處長表示開幕前有去做動態檢查,使用管理科洪豪德科長承認電梯(包括手扶梯)未包括在內,此次對整棟BOT案建物共51部電梯(包括手扶梯)34部許可過期的情形可能引起使用市民擔心,確有不週延之處,建管處已對建物使用人萬達通公司開出罰鍰30萬元之公文,使用管理科洪豪德科長表示未來會將電梯列為動態檢查項目以保障市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