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02

[工務]今日對違建僱工租械經費討論一下午,本席主張:既然僱工租械有很多缺點,加以違建愈拆愈多,民意代表壓力愈大,加以不公平等弊病叢生,故主張僱工租械費用不宜通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工務局長、建管處長 
質詢題目:今日對違建僱工租械經費討論一下午,本席主張:既然僱工租械有很多缺點,加以違建愈拆愈多,民意代表壓力愈大,加以不公平等弊病叢生,故主張僱工租械費用不宜通過。 
說  明:

壹、違建應否拆除消失?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1〉違建不應拆除,消失。有不應拆除、消失的處理方法,那就是「不要拆」,也就是使違建合法化,如課征房屋稅等等。 

可行性分析:事關各種建築法規之修改,茲事體大,可能有困難。 

(2)違建應拆除、消失。工務局曹局長八一、五、二十七在議會答詢時表示應予拆除、消失。那應如何拆除消失呢? 

事實上,議會也曾刪過僱工租械之經費,建管處仍照常可拆違建。當給了僱工租械經費,非但違建未大量消失,反而愈拆愈多,民代受到更多的請託關說,而拆與不拆的弊病也愈發加多。 

貳、所以,當局長主張違建應拆除消失時,本席反要主張不給僱工租械經費,並減少拆除對人員(併入查報隊),暫停一切違建拆除(除了1.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占用防火巷道2.自特定日起(如81.1.10)新領建築物使用執照者之新違建。)這種方法稱之為疏導法(如大禹之治水),如果採一昧即報即拆,即成堵塞法(如鯀之治水,那裏破洞補那裏)。 

什麼是疏導法? 

一、暫停拆除(特定日如81.1.10)前已領到房屋使用執照或已存在違建所有新建、修繕違建。���但1.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占用防火巷道之新舊違建2.自特定日(如81.1.10後)所發房屋使用執照之新違建均一律即報即拆。 

二、將現有拆除隊部分人員併入查報隊,將全市所有(除了右列一之1.2.)新舊違建全面查報。 

三、由被全面查報之違建所有人切結爾後全市全面分期分類拆除時,願意配合自行拆除,不切結者,予以優先拆除。 

四、將來一定時期開始分期分類拆除處理時若未依切結自行拆除者,則予以強制拆除,並修改相關規定,強制拆除費用由違建所有人自行負擔或應加倍或數倍負擔以為懲罰。 

綜上,拆除違建固為公權力 之行使,但也不應以大部分納稅人的錢去拆除不被違建所有人贊同與感謝的違章建築,故主張僱工租械費用全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