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0

[市政總質詢]郝市長連任之路的大石頭:第1顆:優秀卻只求自保的市府團隊。第2顆:不公開不透明的決策。第3顆:不思解決,踐踏民眾權益!

林晉章議員市政總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郝市長連任之路的大石頭:
第1顆:優秀卻只求自保的市府團隊。
第2顆:不公開不透明的決策。
第3顆:不思解決,踐踏民眾權益!

優秀卻只求自保的市府團隊

    林晉章議員在市政總質詢時指出政府人員學歷愈來愈高,可謂優秀,感覺上有企圖心作為一番,但為何民眾不滿日增,致郝市長的民調每況愈下!?民意如流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民國95年當選的郝市長面對明年連任選舉的挑戰是什麼?最大的敵人是誰?林晉章議員要將郝市長上任後之民眾陳情案件(舉幾例如後附),郝市府官員處理的心態及速度,做一具體檢討,並基於同黨情誼再真誠建議,希望幫郝市長排除擋在連任路上的大石頭!

無理的強勢是「鴨霸」;有理的強勢謂之「能」

    林晉章議員表示其在議會問政,歷經黃大洲、陳水扁、馬英九等前任市長,但自郝市長上任後感受到郝市府與前幾任市長的市府不同的強勢!大政府把小市民的權益踩在腳下,身為議員欲追根究底,卻只得到各局處推託、拖延,不把民眾權益放在眼裡,打造市民眼中郝市府「無理的強勢」的印象,林晉章議員直指法規會更是那伸出不負責任的黑手!

林晉章議員舉出歷任市長施政的透明度:

    黃大洲前市長時代:因係官派市長,資料不易調閱。
    陳水扁前市長時代:尚未做成決定之內簽仍可遮去官員姓名提供民代參考。
    馬英九前市長時代:已做成決定之內簽可遮去官員姓名提供。
    郝龍斌市長時代 :已做成決定之內簽仍不予提供。

    林晉章議員不滿地表示當辦理選民服務案件,得到市府的負面反應時都會要求市府提供簽文來瞭解決行依據,卻各局處都表示依據法規會見解不予提供,結果造成溝通無門,民代念茲在茲的人民權益就不明不白被大政府踩在腳下!林晉章議員痛心表示透過民代陳情都是如此,那麼一般百姓豈不更投訴無門?!

在雲端的法規會

    林晉章議員就服務案件和法規會交手的心得,感覺法規會官員自命清高,把陳情人民都當賊看待,沒有以人民為主的心去幫市長考量如何幫人民解決問題,還向市長解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可以提供資料給民意代表,用此手段來閹割民代的問政空間。另外讓議員頭痛的有法規會人員對案情不求甚解,不以法理情來審視陳情案,以自我價值評斷,卻又不敢進一步深入表達意見,隨便引用不適用的法條給權責單位,不負責任地要權責單位本於權責認定之,有爭議的話權責主管單位自己去擔。如此一來也常常同各權責單位的意見與法規會意見不一,踢來踢去,上層主管也不敢做主?結果就是公文流浪沒人敢擔當,影響時效。官員人人求自保,把百姓權益踩在腳下,民眾不怨才怪!市長民調可能高嗎?

還議會文件調閱權,不然解散議會

    林晉章議員表示對市府不願提供資料給議員深不以為然,很多議會同仁深表不滿,議員問政憑藉市府各項公函或簽文來瞭解決策過程正當與否,市府不願也不肯提供,既不公開也不透明,看不見的是些什麼隱情?議會如何監督市政?如何為民服務?

抱持本位主義的局處首長有站在市長的高度施政嗎?

● 案例一、台北市政府足球隊(詳情於附於最後)

   各局處各堅持己見互踢皮球,置人民權益於不顧,局處不敢被上屬知曉,上屬也怠於知曉,任各局處把人民權益踢 來踢去,議員要調閱資料也調不到,根本無法查詢問題卡在哪裡?因此民怨四起

● 案例二、大政府、小市民

    依合約雙方可申請仲裁,政府也可不同意仲裁,但既同意仲裁,同時還要求民間信託十億存於銀行,卻於一年後仲裁下來,不聽捷運局委任律師分析撤銷仲裁之訴不會贏,卻仍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所依據者卻是不願曝光的法規會意見,反正訴訟費用313萬至1245萬打贏了對方付,打輸了市府捷運聯合開發基金付,承辦人與決策人也不需要付半毛錢,但小市民的10億凍結在銀行,有幾個企業經的起這樣拖累?過去曾是市長支持者,現在再也不敢和市府簽合約辦事。

● 案例三、大政府可以錯,小市民不能錯、沒錯也是錯。

    小市民自己的地(A)不能單獨建築,好不容易買了鄰地私人不能單獨建築土地(B)也與公家鄰地(C)取得合併證明,並被要求再購買另一私人鄰地(D)後獲得購買公地(C)資格,終於結合A、B、C、D四塊地,請建築師設計申請建照時,才被告知B私人土地已是他人已建築用地的法定空地,容積早已用完,不能申請建築。但本席質疑法定空地何以能分割出賣?也未註記法定空地就讓其隨意轉讓善意第三人購買。 
    地政機關答覆 73年以後不會發生,73年以前有此情況建管單位認為小市民買地時就應自己查清楚,本席說土地登記簿尚未記載如何查起?而案子這麼一拖就是四年。 

● 案例四:

    政府徵收公設土地但未過戶,善意第三人買了該地要辦容積移轉卻碰壁。本會議員一再指陳市政府徵收公設土地卻未過戶是政府的疏失,善意第三人信賴土地登記簿上的記載買了土地要辦容積移轉卻遭市府長期擱置。

    另一繼承人辦繼承登記時,政府也未查覺已徵收未過戶而准其繼承,現繼承人要辦容積移轉也不成。 

● 案例五:

    某女一天突然收到市政府稅捐處要課徵她地價稅,才知道她已繼承其死亡先母的一塊地,還發覺繼承人有一位她未曾謀面,其母在菲律賓改嫁之配偶,她想處分繼承的土地,卻無論賣或捐都不行。因需與不知是否有其人存在的菲律賓華僑共同處理。更嘔的是,稅捐處因找不到這一位菲律賓華僑,故地價稅便全部要某女支付,若不付,便要查封她的其他財產,如存摺。她說要將土地捐出也不行。而認定菲國華僑為其先母配偶係僅憑民國58年其母持警備總部核發之『台灣地區憑護照入境人員申報戶籍證明書』辦理入境,該入境證明書登載配偶『呂OO存』,就憑此在其母之戶籍上載入配偶『呂OO』,再查警總證明書何以如此發出,據查僅係其母入境時所填資料為憑。迄至90年其母死亡,檢察官核發其母死亡證明書時婚姻狀態勾選為『配偶死亡』,某女據此主張,但市府相關機關請示來請示去,仍是踢來踢去最後還是回到原點。

案例一詳情:

    今年8月本席由蔣乃辛當選立法委員後介紹來一個他辦了好幾年市府各局處踢來踢去的案子,經本席分析後覺得市府各單位太過本位,各以為是,互踢皮球,損害老百姓利益,而上層也無人知曉(我猜不敢上簽),上了也會被退,因各局處各執己見,上面的人不敢做主,也不敢做決定,犧牲了老百姓。

    我8月27日第一次主持協調會,各單位副首長〔層級算高〕都來了,把各項疑點爭點都攤開來了,大家都同意那些爭點,但誰不讓誰,依本席之見,大可對我的陳情民眾有利的裁決,但為尊重市府的行政權,特別鉅細靡遺的指出爭點所在,結論要求局處回去簽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因係跨局處爭議〕主持府內協調,開會時,請能通知本席及陳情人參加。

    一個多月時間,一直追問何時開會,均以簽了被退為由,一直簽不上去,直至10月16日〔已一個月又20天〕,我忍不住第二度召開協調會,還是副首長參加,居然告訴我10月8日已開過府內協調會,結論不利陳情人。我當場發問何以未通知本席及陳情人,答曰:簽呈有寫,但被刪掉,我問何人刪?答曰:不能說,也不敢說。我要調資料也被回應不能給。市長,這就是郝市府團隊。再問10月8日會究係誰主持?答曰:副局長。我說既是各局處相持不下已數年,何不依我建議由局處長以上官員主持,答曰:不知,資料不能調。大家不敢言。後來倒是主持10月8日的副局長稱那一天是會前會,是給秘書長主持我建議的府內協調會的會前會。嗚呼哀哉!要秘書長主持一個延宕數年的案件,在我出面協調的一個月又10天,市府才召開會前會,秘書長的會又不知何時開?而據10月16日之會上稱10月8日的會又找出一新理由要駁回陳情人案件,而該新理由係依內政部的辦法,而該辦法係存在多年,怎數年來未聽市府提起?8/27會也無人提起,卻在10/8會趁本席不在時提起。而該規定,並非市府不知,因該規定在市府的辦法及審查許可條件,也同樣有其規定,市府何來稱早先不知有此規定,本席10/16當天即輕易將那10/8新找出的不合理理由駁斥掉。並同時再做成結論,仍依8/27結論簽報秘書長主持府內協商。

    至10/29收到市府秘書長11/2主持會議的通知,附了2張4頁的會議資料,本席雖不滿意其中內容,但也覺得11/2會議時可以討論,那知到了11/2會議時主辦局處加附了三張資料,其中有新找出駁回陳情人申請的理由再度發生,即是首次出現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後來11/4查出是法規會代表口頭提出〕,本席向秘書長異議,為何8/27的會不將理由一次說清楚講明白,要10/8搬出一個新的,被駁掉,11/2又提出一個新的,10/29會議通知又不檢附,不知居心何在?是否以駁掉為目標,到處找理由,問到法規會,答稱:口頭提供主辦局處是僅供參考,全由各局處權責主管自己認定,哀哉!各局處早把法規會打個噴嚏都當聖旨般辦理。因那一個單位不從就走著瞧,因其後頭有一個很強勢的市長,而該市長也向來不深明究裡,任部屬在下面到處伸出黑手,根本是個無理的強勢市長,他放任法規會搞得水都污了,還抽出手來說僅供參考,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認定,各單位何人敢認定?那個上級敢批示?公文踢來踢去,議員要調閱不肯給,也是法規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