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05

[教育]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之設置及執行與「台北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是否符合,請提出全檢討報告。其設置與執行與該辦法如有不符,請提出如何督導改善之道。倘該設置辦法有何窒礙難行,亦應提出檢討修正,以符實情。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長
質詢題目: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之設置及執行與「台北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是否符合,請提出全檢討報告。其設置與執行與該辦法如有不符,請提出如何督導改善之道。倘該設置辦法有何窒礙難行,亦應提出檢討修正,以符實情。
說  明:
  
一、「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係台北市政府74.8.28府法三字第四一二○五號令發布實施,依本席之見,定得相當合理完整與周延〈除該辦法第十一條:「家長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大會」恐為「家長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之誤〉。 

二、惟本席據學生家長反應及本席瞭解得知,大部分學校均未按本辦法設置與執行,導致家長會由於組織不健全,致其功能形同虛設,所以家長會費不知如何運用,更有家長會委員捐款之運用亦無明確交待之事。 

三、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導師召開班及家長會一次,其中一項任務為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至二人〈依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據本席瞭解事實上,有許多學校許多班級未如此執行。 

四、依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校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辦法第十二條,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實上有多少學校校長如此執行? 

五、依辦法第六條規定:家長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織委員會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由委員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會。依第七條規定:會長及副會長係由常務委員互推之。再依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依第十四條規定:委員會任務之一為:研擬會務計劃及會費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會費收支事項。事實上,有多少學校家長會有如是處理,更何況該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有關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其他任務有無儘其發揮。 
  
六、再依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送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備。究有多少學校如是報局,有報者有無虛造會議記錄?未報備者,教育局有如何之措施? 
 
七、依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家長會會費之收據,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會費之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負責辦理。有多少學校真由家長會負責辦理?有無依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項委員會報告? 

八、再依辦法第廿條第二項規定:家長會收繳之會費之用途,應由學校提供年度計劃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會長提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核支用之。究有多少學校家長會有如是辦理? 
  
九、依辦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家長會收繳之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有多少學校如是辦理? 
  
十、再依辦法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家長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教育局有否抽查過? 
  
十一、依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家長會不得籌辦校際組織,請說明為何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之理由。而教育局有否了解實際上有無校際組織存在?若有時應如何處理?不得籌組校際組織之規定是否合理? 
  
十二、依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家長會不得擅自為會費以外之收費,各校是否全然遵行無違背?至於各家長委員之定額捐款及發動全校家長在家長會費以外之自由捐款是否有違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擅自為會費以外之收費之規定?又各委員及家長在家長會費以外之捐款是否仍應依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廿條、廿一條之規定辦理〈如前述五、七、八、九〉?如需要,各校辦理情形?如未依規定者應如何改正? 
  
十三、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可以減免之扣除額,係指包含對於教育、文化‧‧‧機構‧‧‧之捐贈,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廿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及依所得稅法第卅六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及對教育機關團體隻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則家長委員或家長對學校家長會之捐獻,私立學校部份可否是為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教育機構之捐贈,而可為減免之扣除額?又公立學校部份家長及委員對學校家長會之捐獻可否認為係對政府捐獻而不受金額之限制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可減免之扣除額?及營利事業對學校家長會之捐獻可否認為對政府之捐款,而無限制可列為費用?綜上,則一併請教育局釋示。此外,學校對家長會家長及委員之捐款究係由學校開立使合乎規定,或可由家長會開立收據?〈但依前揭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家長會不得對外行交,其能否以家長會名義開立收據,所開收據可否被認定不違規定〉,易級學校或家長會所開立之收據可否被視為可減免之扣除額之依據?教育局亦請一併查明長久以來對此捐款學校及家長會係如何開立收據? 

十四、綜合以上,本席所以如此提質詢,乃因本席認為長久以來家長會之設置一直未能正面有效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反之,在教育局推動「教學正常化」之時,班級之學生家長會反而是推動及協助學校、老師相背「教學正常化」之最有利組織請教育局正視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