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1

[警政衛生]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應處罰鍰時,倘該行人未隨身攜帶身份證件,市府應如何處置?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交通局長、警察局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應處罰鍰時,倘該行人未隨身攜帶身份證件,市府應如何處置? 
說  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至81條之1規定,行人有該條文情形之一者均應處罰鍰。

二、但行人並未如汽車駕駛人應攜帶駕駛執照及行照之規定,倘該違規行人身上未帶任何身份證明文件,也不提供名址、身份證號予值勤警員開單,值勤警員該如何開單?

三、本席曾看過警員對違規攤販開紅單,因該攤販未帶身份證件,就由該違規攤商自填名址、身份證號供員警開單。其後該攤販再三違規設攤,不同警員一而再再而三開單,而該攤商也以未帶身份證件為由,僅出示前開之紅單供後一員警據以開單,後查出該攤商首次填寫之名址有誤,身份證號亦有誤,導致不同警員開了很多罰單均罰不到該攤商。

四、請問市府如何防範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