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0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處罰規定,可否建議中央刪除,或要求鑑定單位不能將『未注意車前狀況』列為鑑定肇事原因之一。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交通局長、警察局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處罰規定,可否建議中央刪除,或要求鑑定單位不能將『未注意車前狀況』列為鑑定肇事原因之一。 
說  明:

一、『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所明定。惟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

二、但該條文卻一再被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時採用,舉例來說:某甲騎機車未帶駕照,又違規騎在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上,與某乙駕駛之小汽車擦撞致摔倒受傷,某乙既無酒駕也無超速,全無違規,但肇事責任分析就會加註某乙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某乙均為有責任,而需分擔賠償責任。殊不知,倘使該某甲之機車不違規闖入禁行機車之快車道,某乙的小汽車也不可能會與某甲之機車擦撞,要某乙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的。

三、如此之『帝王條款』實已無限上綱,鼓勵人們違規。本席以為既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既無處罰『未注意車前狀況』,該『未注意車前狀況』就不應被列為肇事責任之一。到底有無『注意車前狀況』,實在很難客觀判斷,因只要出事就可指駕駛者『未注意車前狀況』,但違規騎入『禁行機車』快車道之機車騎士倘不違規也就不會出此擦撞事件。

四、故本席請市府建議中央,刪除無處罰規定之『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或要求肇事鑑定單位不能將『未注意車前狀況』列為肇事鑑定原因之一,以免該『帝王條款』之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