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9

[交通]在距離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處超過一百公尺遠者,是否可以視為合法之穿越道路?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交通局長、警察局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在距離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處超過一百公尺遠者,是否可以視為合法之穿越道路? 
說  明:

一、依道路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第一款: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第三款: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二、依其文義,如一道路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三款規定之情況,而二個十字路口距離超過二百公尺以上,且各該十字路口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倘依上述規定,『行人於距離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是否意指在超過一百公尺的距離即可合法穿越道路?如前所述二路口如果超過二百公尺以上,在其中心處距離兩路口都各超過一百公尺,穿越道路是否即不違法而可任意穿越?亦即可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二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規定處罰?

三、請問該規定合乎時代潮流嗎?有無需要改正?還是在距離路口一百公尺處各再加劃一個行人穿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