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09

[財政建設]本會郭石吉議員自民國七十四年質詢市長應重視自動販賣機以來,已歷經七年。但本市對於自動販賣機之管理仍然原地踏步(教育局除外),請市長應邀集市府相關單位重視此一問題,並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使之導入正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本會郭石吉議員自民國七十四年質詢市長應重視自動販賣機以來,已歷經七年。但本市對於自動販賣機之管理仍然原地踏步(教育局除外),請市長應邀集市府相關單位重視此一問題,並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使之導入正軌。 
說  明:

(如附件:「推動自動販賣機業健全發展」座談會本席書面發言資料) 

「推動自動販賣機業健全發展」座談會書面發言資料 林晉章 

一、對於自動販賣機應立法管理,台北市議會在民國74年已有議員提出書面質詢,指出:「1.自動販賣機應立法管理:(一)、自動販賣機係工業社會邁向自動化的新科技產物,政府制定為大力獎勵推動的“策略性工業”。(二)、先進國家均允許擺放在街頭巷尾,但需經“警察機關”事先許可,達到增進公共福祉之目的。並認為以“自販機”做為“現代攤販”最有效的利器。(三)、反觀國內現況,一方面各機關一致肯定“自販機”的價值,另方面卻遭遇室外擺設全面取締的惡運,結果是街道上“攤販”橫行如故,甚至途為之塞而視若無賭,但“自販機”卻如同“怪物”被優先於攤販而遭全面取締,這是由於“法律過時而不完備”僅憑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八十二條“......足以茲害交通之物者”而大加取締。以過時的“老法”而欲規範今日蓬勃發展的經濟社會及面對不斷突破的科技新產品,勢將造成對人民權益的損害。(四)、自販機的生產及應用,是現代化及自動化社會的必然趨勢,目前政府有關機關對制訂管理辦法之工作,已經中斷。檢討自動販賣機的現況:自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台北市政府宣布全面取締,而警政機關一味逃避科技新產品。對“自販機”擺設規則之制定過程:經濟部工業局�積極推動。經濟部商業司�主持制定工作,但建議交通部路政司草擬。交通部路政司�再建議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內政部警政署�轉而建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以未獲“授權”為由而拒絕草擬,所以目前自動販賣機擺設規則之草擬政府已完全中止。本府以為自動販賣機既是無法禁絕,又是現代化及自動化社會的必然產物,就社會消費的趨勢,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本席在此大力疾呼,制訂自動販賣機管理辦法刻不容緩,以保障大眾的健康,本席以為應該:(一)、制訂法律,統一事權,指定主管機關,採事先核可制度,由地方衛生機關主管,確定責任歸屬。(二)、自動販賣機營業,應登記發照,並制定課稅標準。規劃設置地點。區域、密度、禁止破壞景觀、秩序及影響交通。(四)、對販賣品之種類、品質、衛生條件應嚴密檢查廢棄物,應加強管理。(五)、價格合理化。(六)、防止盲目投資,而形成第二類攤販。未悉市長以為如何?」而當時市長答覆:「自動販賣機雖是新科技產物,但擺設於騎樓走廊營業足以妨礙行人通行及製造髒亂,乃經本府警察局一再審慎研究後認為騎樓地仍不宜於擺設自動販賣機外,嗣經業者向貴會陳情,並經貴會召開“自動販賣機管理問題聽證會,其決議(一)支持本府警察局對妨害交通之業者所設販賣機,繼續執行拖吊,(二)要求訂定騎樓使用管理辦法〔是項辦法已送請貴會備查〕”本案仍請自動販賣機業者將販賣機擺於店內等不妨害交通場所營業,且已訂有騎樓使用管理要點一種付諸實施,故自無須再訂定自動販賣機管理辦法,以免重覆。」至今已是七年又過,這期間「台北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於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市政府再修訂一次,自動販賣機仍未獲准進駐騎樓。 

所幸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開風氣之先於80.11.15以北市教五字第六七六八二號函頒訂:「台北市各級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食品自動販賣機設置管理要點」,其內容至今看來雖不是很理想,但總比沒有管理好。本人以為: 

(一)、台北市政府市長以下各關局處(財政局、稅捐處、建設局、市場管理處、教育局、工務局、公燈處、秘書處、警察局、社會局、交通局、衛生局、法規會、研考會、捷運公司籌備處)等均應依議會議員民國74年之質詢,重視自動販賣機之使用管理與立法問題,即使中央對「自動販賣機管理條例或辦法」尚未頒佈施行,台北市也應以首善之市提出建言,及率先施行。 

(二)、台北市目前教育局所制定自動販賣機之設置管理要點是否合理,應由業者與市政府雙向多溝通,尋求完好之管理要點之制定,比方每五百名學生設置一台是否合理,其依據何在? 

(三)、現階段台北市有許多大型公園,也均設有自動販賣機,但仍無一套管理辦法,又市府所屬單位眾多,也或多或少自行接洽安置自動販賣機,但均無一套有效管理辦法,對於自動販賣機之發展是一項不利因素。將來如能有一套好的管理辦法,相信自販機能更普遍有管理進入全市每一個角落。 

二、有關自動販賣機設置退瓶機問題,基於環保觀念,自動販賣機應大力推廣,惟不能只限定自動販賣機業者應予設置,應可由飲料公會來負責(或成立基金會)回收,對於自動退瓶機之設置或可委由自販機公會來設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