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6

[民政]當文化局列管之保護樹木影響人民生活品質時,文化局應負維護管理責任!應視保護樹木為全民公有,既為全民公有,理當由市府維護修剪管理才合理。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文化局 
質詢題目:當文化局列管之保護樹木影響人民生活品質時,文化局應負維護管理責任!應視保護樹木為全民公有,既為全民公有,理當由市府維護修剪管理才合理。 
說  明:

一、水泥都會區建物能有綠樹造景陪襯增值不少,但當榕樹公公的繁枝茂葉阻隔讀書、晒衣光線,樹根侵犯住宅安全,影響人們生活品質的時候,就不再讓人覺得榕數公公可愛,反似變成電影倩女幽魂中的可怕姥姥!

二、本席接獲斯文里長陳情,其里內有一棵大榕樹,枝葉自由伸展,蓊鬱繁茂,遮蔽近旁公寓窗戶,住戶無緣享受美好陽光,若遇強風吹襲,樹枝狂掃,損壞紗窗,影響鄰近住家生活品質,該樹被文化局列管為保護樹木,每次修剪都要大費周章。

三、大同區公所依市民陳情該大樹久未修剪有危害用路人之虞辦會勘,里長建請文化局協調地主定期修剪或應里民要求隨時配合修剪,里長表示案樹的地主遠在美國,對該樹來源並不瞭解,新工處認為案樹在私人土地上,文化局表示案樹為列管老樹,如需修剪,需向樹木保護委員會提出修剪計畫,經同意後始可修剪,文化局可協助製作修剪計畫書及技術諮詢,但修剪費用仍需由土地所有人負擔。地主代表不服氣官方說法,指出案樹土地為計畫道路用地,且樹根範圍龐大同時盤據水利處和新工處所有土地,不完全在其土地上,怎能全部推責到沒有資源的小市民身上?地主代表表示願放棄該老樹,卻文化局說無相關認養計畫及預算,公園處則表示該樹位於私人土地,且屬列管老樹,該處僅能提供技術諮詢,對地主要放棄案樹所有權,其無相關法令可認養案樹。會勘結論遂做成:本案經地政事務所指界案樹位於私有土地上,且參與會勘單位亦無認養及修剪老樹之計畫及預算,仍請案樹土地所有人負修剪維護責任。

四、地主代表表示該樹在社區興建初始居民不同意砍除而保留至今,實不能歸責給小小地主!里長表示該樹被文化局列為保護樹木,樹木修剪需符合保護樹木條例,每年要求修剪,每年都大費周章,今年公園處不願協助,市府以該位置並非市有土地推拖,而地主本人不承認是其所植栽且遠在國外,問題還是無法獲得解決,私地主和榕樹邊住戶深感無耐!

五、每次修枝都由里長找民代出面,再找文化局、公園處處理,里長覺得太麻煩!質疑文化局只管造冊,卻都不負管理或維護責任,而地主要放棄之,市府相關單位不允的情形下,本席認同里長看法,市府相關單位應該有擔當,不該用公權力將全部責任推到私地地主身上,文化局既將案樹列為保護標的,不能僅將之列冊後就就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應視之為全民公有,既為全民公有,理當由市府維護修剪管理之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