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教育質詢新聞稿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點線面健全體育架構,落實全民體育,健康國民。
林晉章議員為體育發聲。
文武兼修:
體育之意義在增強體質、促進身體健康的教育,以各項運動為基本手段。是社會文化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很多人在教育選項中論談98課綱、一綱一本、北北基測的時候,林晉章議員選擇為體育發聲,他表示因為深深感到健康才是一切根本,所以提出其一向重視的體育應由點線面全面推廣,林晉章議員呼籲教育局協助本市各單項委員會及各區單項委員會成立協會,給予合法合適的監督和輔導,給予各協會得依人民團體法接受民間捐款的合法權利,且依人團法協會應公開財務狀況接受主管機關監督並接受社會公評,讓健全的協會可因此成為體育界的磐石,更有能量推廣體育,遍地開花,落實全民體育,培養健康國民。
管理缺失案例:
林晉章議員表示,舉日前發生的台北市體育總會所屬射擊委員會發生的事情為例,該委員會之前主委招收永久會員繳交年會每人3000元,可永久使用射擊設施,因而財源後繼無力,週轉失靈,留下難題給本市體育總會,尚未知如何收拾。林晉章議員表示單項委員會的章程規定為委員制,卻又第19條附則謂得收會員制活動或訓練中心,而委員會之委員及主委係4年一任,卻射擊委員會又招收永久會員,實為矛盾。
台北市體育會給各單項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探討:
林晉章議員據台北市體育會提供給各單項委員會組織規程看出各委員會可招收會員並應函報台北市體育會核備彙報有關主管機關審核:
第3條第2項:凡對外募捐,如須免稅證明,該募捐款項須先繳台北市體育會轉撥,並應按稅務規定製帳處理,年度終了由本委會彙整備查。
第15條第2項:以上各項會議均應函報台北市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應將會議紀錄函報台北市體育會備查。
第17條第2項: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委員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函報台北市體育會核備。同條第3款:本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經委員會議通過,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台北市體育會核備彙報有關主管機關審核。
第18條:本委員會附屬事業之收入
第19條:本委員會基於推行本項運動之需要,得設會員制活動或訓練中心,依體制對內推展有關本項運動。
據上述條文林晉章議員要探討下列議題:
一、各單項委員會得否招收會員?得否收費?如何經營附屬事業否?
二、各單項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應報備台北體育總會,然台北體育總會有人力可做到嗎?
三、按第3條第2項的規定,募捐需由台北體育總會轉撥,會否影響捐款人之意願呢?
林晉章議員指出本市目前有80幾個單項委員會,以台北市體育總會的一個民間組織,其人力資源是否足夠審核各單項委員會各項資料?答案並不樂觀!
所以,林晉章議員建議一個較理想的架構,是先請教育局輔導各單項委員會改成協會組織,台北市體育總會僅收團體會員(北市各單項協會和北市各區體育會);北市各區體育會和北市各單項協會也僅招收各區單項協會為團體會員;再由各區單項協會招收團體及個人會員,即為點線面。
補助款應雨露均霑,避免山頭林立副作用:
民國96年經林晉章議員爭取,各單項委員會(共80個)得以進入台北市體育總會擔任會員代表參與決策,體育多元蓬勃發展。林晉章議員呼籲民意代表應退出單項協會及各區體育會,如不退出,政府也不應懼畏民代而撥給比其它單位更多的補助,林晉章議員進一步說明,當各單項委員會改為各單項協會後,若有其他團體向社會局登記同運動項目之協會時,(該協會除了有加入新架構的各單項協會做為團體會員外,教育局、體育處不應單獨給予補助,以避免同一運動項目山頭林立,產生資源稀釋之排擠作用進而戕害體育績效。
政府支援,體育總會統籌分配:
曾經發生本市教育局跳過台北市體育總會及各單項委員會直接對全國體育總會轄下單項協會補助的事情,林晉章議員認為是架空台北市體育總會及各各單項委員會權責,更根本地說,地方不應該是中央單位的補助者的角色,應該是中央照顧地方。
鑑於世界性的奧會皆由各國政府全權委由奧會及各國奧會辦理,政府辦演全力支援的角色,林晉章議員認為教育局應比照體委會對全國體總地位之重視,應加強補助,由台北市體育會整合資源,做妥善規劃分配,俾達到點線面提升體育績效,落實全民體育,培養健康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