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12

[民政]請全面檢討台北市政府77.8.15社一、教五字第二六五三七一號函訂頒之「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效向本會報告。倘要點內容有不符實情而難以執行者,建議應予修正。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長、社會局長、衛生局長
質詢題目:請全面檢討台北市政府77.8.15社一、教五字第二六五三七一號函訂頒之「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效向本會報告。倘要點內容有不符實情而難以執行者,建議應予修正。
說  明:
  
一、依要點第廿四條規定: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業務,列入教育局勢導範圍。 
  
二、依要點第廿久條規定: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對於員生社之組織與業務得實施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由教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懲處‧‧‧。 
  
三、依要點第卅條規定: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每年度得評定員生社之成績,其有關人員由教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獎懲‧‧‧。 
  
四、該要點共計卅條還有附表,均請一併檢討執行情形與成效。 
  
五、要點如有窒礙難行,建請予以修正。 
  
六、學校擔負教育重任,如要校長與校方分擔員生消費合作社管理重任,是否妥適?有無需要檢討設置「聯合社」總攬採購事宜,減輕學校負擔,優劣點請市府有關單位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