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8

[財政建設]遛狗繫不繫狗鍊?大便狗誰屬有學問。野狗大便又該如何解決?儘速設立「動物收容所」可顧及尊重狗狗生命,流浪狗大便問題一併解決。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產業發展局 
質詢題目:遛狗繫不繫狗鍊?大便狗誰屬有學問。野狗大便又該如何解決?儘速設立「動物收容所」可顧及尊重狗狗生命,流浪狗大便問題一併解決。 
說  明:

一、市民又來向本席陳情路上的狗大便又多起來,讓人不得不低頭掃描避開地雷區前進,萬一誤踩,那可絕對是口罵惡言,身旁之人掩鼻嫌噁逃離。基於尊重生命及為顧及都市觀感及公共環境衛生,本席長期關心並推動一連串議題,像是植晶片、寵物公園、打預防針、寵物假日市場、遛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探討野犬之管理及安樂死問題等等,希望建立人與狗的優良互動環境,落實人狗相處的友善空間。其中遛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之實行使台北市獲得行政院環保署清淨家園漂亮台灣考核評選績優獎,然而很遺憾地,最近狗便的情形似每下愈況。

二、前不久,有媒體報導補狗隊為補一隻未繫狗鍊的狗,卻被一女子以安全帽敲擊受傷事件,報導中補狗隊員做出補狗動作前向該女子詢問狗兒所屬並請其繫狗鏈,惟該女子充耳不聞,補狗隊員出手補狗卻遭情急主人敲打!市民表示也常見狗兒在路中邊走邊排洩,主人裝不識避得遠遠的,待狗排洩完畢主人卻又綁上狗鏈一走了之,任由排洩物污染環境和景觀,對此種沒公德心的主人,政府有無可做為之處?!

三、本席對動物檢驗所最近為確認植晶片之狗狗件數一一電話詢問飼主之認真態度深表肯定,但也有感遛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的政見從民國91年請市府依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推行迄今,是有些成效,但仍有努力空間。本席認為造成努力空間的落差是在分辨狗的主人是誰?若能分辨狗主則責任歸屬就很明確,政府要勸導或處罰都有明確的對象,當寵物未全面植晶片時,牽著狗鍊的人,八九不離十就可斷定是狗主人。

四、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及動物保護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本席認為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都市觀感,政府有法律可做為執行的依據,惟罰款及沒入該寵物之開罰前,應可先向狗主宣導罰則。

五、野狗大便問題如何解?本席認為只要政府依照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執行就可解決流浪狗及狗大便問題。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疏縱戶外之犬隻應即補捉、留置並依左列規定處理:(一)經檢查有狂犬病徵、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環境衛生者,應即予人道處理。(二)已辦理登記之畜犬,除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第三款 取締而未改善者外,應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公告三日內憑有關文件領回,並依規定繳交罰款。(三)捕獲之犬隻,除第一款之情事者外,經通知或公告逾三日未來認領或無人認養者,經節育處理後送交動物收容所。前項留置、節育處理費用由認養者負擔。

六、本席肯定動物檢驗所對繫狗鏈植晶片之積極推動,但迄今市府尚未依法設置動物收容所,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中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都提到市政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立動物收容所及經營收容所之費用來源(見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動物團體在不久前陳情,針對被認養的已植晶片的流浪狗回到街頭時,希望勿處罰認養人。其實會有這事情發生,本席忍不住要講,市政府做的不夠,若市府早在台北畜犬管理辦法施行(86年)後積極依法實施,那麼流浪犬不用再流浪,愛狗人士也不用基於不忍野狗遭安樂死出名認養保住狗命將狗植晶片結紮,但無力畜養將之野放,讓認養人遭棄養之指責和罰則!所以林晉章議員呼籲市府儘快再接再勵設立或委託民間設立動物收容所,不僅解決狗兒的流浪問題,隨之狗大便問題當然也迎刃而解,此才是釜底抽薪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