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5

[市政總質詢]李仁人、林晉章、蔣乃辛、楊實秋等議員對基隆河、內溝溪河川地整治、公園開闢、垃圾山清除垃圾等預算過程疑雲重重,抽絲撥繭尋真相!

林晉章議員市政總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李仁人、林晉章、蔣乃辛、楊實秋等議員對基隆河、內溝溪河川地整治、公園開闢、垃圾山清除垃圾等預算過程疑雲重重,抽絲撥繭尋真相!
市府假藉徵收河道用地之名,徵收河川地,公帑為誰花? 

時間:97年6月5日下午15:10至17:50 
地點:市議會二樓議事廳 

疑點1、為何銀行願意接受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放貸?公園徵收是否協助淘空銀行? 
疑點2、保護區本來就是綠地,為何變更為公園?變更後公告現值比照鄰近非公設土地何以無回饋? 
疑點3、有的公園早就劃定,無錢徵收開闢;卻有的公園從都市計劃變更到徵收開闢3年即完成? 
疑點4、河道之公告現值原比照毗鄰保護區,卻因保護區變更為公園,導致河道公告現值等同公園比照毗鄰非公設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倍以上徵收。 
疑點5、全國全市河道是否全已徵收?台北市政府編列近20億元預算徵收內溝溪附近河川區及與河道。 
疑點6、河川區不需徵收,為何標示為『河川區』之124、125號公園邊之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段需編列8.3億預算來徵收不應徵收之河川區?! 
疑點7、內溝溪原既名為『溪』,其本存有天然形成之河川及行水區,依內政部之函示,應劃為「河川區」,不予徵收,然在『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中,卻將內溝溪下游段不劃為河川區而劃為屬公共設施之「河道用地」仍編列預算予以徵收,原因何在? 
疑點8、依「變更臺北市內溝溪中游段保護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計劃案」中,內溝溪中游段劃定為「河川區」,未來是否將予以徵收?如徵收,河川地比照鄰近非公設土地(住宅區)之公告現值加倍以上徵收,是否合理? 
疑點9、垃圾山清除後,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如果由農業區被變更為娛樂區與公園,會否垃圾山旁之未徵收河道再比照變更為娛樂區後之公告現值加好幾倍予以徵收,以天價編列預算? 

按圖索驥: 

線索: 

1、內湖124號公園擴建工程圖及內溝溪整治圖 
2、內湖125號公園位置圖及內溝溪、基隆河整治圖 
3、變更臺北市內溝溪中游段保護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計劃案全圖 
4、垃圾山改娛樂區之計畫圖、河道示意圖 
5、以上拼圖=全貌 

說明: 

一、124號公園 

1、原為保護區、農業區(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及13000元,平均為10000元加2成為12000元(參91年預算書))

2、87.11.6第442次都委會原則通過「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俟於89.10.31正式公告,將此地由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內湖124號公園用地,共計20072平方公尺。

3、90年市府編列91年度預算1.6億徵收闢建124號公園,9190平方公尺,土地單價為10000元加2成為12000/平方公尺。當年預算通過。

4、91年度執行,實際徵收為2772平方公尺,金額為7308萬,即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已由10000元/平方公尺,調高為22800元/平方公尺,致預算不足以徵收9190平方公尺,而只徵收2772平方公尺,餘款繳庫(按:查出該結餘款全撥入內湖125號公園徵收不足款支用)

5、內湖124號公園邊之內溝溪下游整治工程,都市計畫係同124號公園於87.11.6原則通過,89.10.31正式公告,而即於88年初編列88下半年及89年編列5.9億土地徵收預算予以徵收,因當時公告現值為10000元/平方公尺,應足以全額徵收,然因91年度徵收時因毗鄰之124號公園公告現值已調高為22800元/平方公尺,此堤防、河川用地因而比照調高為22800元/平方公尺,導致88年初編列之5.9億已不敷使用,故於91年再編列3.1億,合計高達9億。

6、96年底審議97年預算又提出97-98連續預算1.6億擬再徵收部份內湖124號公園。 
經議會審議有疑義,雖經黨團協商預算通過,但加但書,由政風處調查有無弊端,後經政風處查出有重大經濟犯罪之嫌而移送檢調,至今暫未再進行該案之徵收。 

二、內湖125公園 

1、當97年度預算審議時,市府提出124號公園徵收開闢均以當地缺公園,也不顯示124號公園周邊即為125號公園,經查91年預算才知當年有124、125號公園之開闢。

2、內湖125公園原為保護區、農業區(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及13000元,平均為10000元加2成為12000元(參91年預算書))

3、87.11.6第442次都委會原則通過「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俟於89.10.31正式公告,將此地由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內湖125號公園用地,共計28581平方公尺。

4、90年市府編列91年度預算1.6億徵收闢建125號公園,10320平方公尺,土地單價為10000元加2成為12000/平方公尺。當年底預算通過。

5、91年執行,實際徵收為7010平方公尺,開闢面積為7375平方公尺(其中365平方公尺為公有土地),金額為1.9億元,不足0.6億,係由公園房屋及內湖124號公園土地補償費項下支應。即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已由10000元/平方公尺,調高為22800元/平方公尺。尚有21206平方公尺未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為7.5億元。

6、內湖125號公園邊之內溝溪下游整治工程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畫係同內湖124、125號公園於87.11.6原則通過,89.10.31正式公告,而即於88年初編列88下半年及89年預算土地徵收預算8.3億,,亦即都市計畫初步通過尚未正式公告,即編入堤防及河道之徵收預算8.3億,而編列預算時該地均還只是農業區及保護區,公告現值為平均10000元/平方公尺,但至91年度徵收時因仳鄰之124、125號公園已調高為22800元/平方公尺,此堤防、河川用地同時調為22800元/平方公尺予以徵收,高達8.3億。

三、「河川區」、「河道用地」之定義?何者應予徵收補償? 

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發佈『有關河川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a、因地形地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立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 
b、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劃設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劃定為「河道用地」依經濟部93.1.13函釋,『河道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要新闢人工河道而劃設。 
故『河川區』本就屬自然形成之河川及行水區用地,無須予以徵收;而「河道用地」係經都市計畫後天劃設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以徵收補償。 

Q1:既河川區不需徵收,為何『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圖中,標示為『河川區』之124、125號公園邊之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段需編列8.3億預算來徵收不應徵收之河川地?! 
Q2:內溝溪既名為『溪』,其本存有天然形成之河川及行水區,依內政部之函示,應劃為「河川區」,不予徵收,然在『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中,卻將內溝溪下游段劃為「河道用地」編列預算予以徵收,原因何在? 
Q3:依「變更臺北市內溝溪中游段保護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計劃案」中,內溝溪中游段劃定為「河川區」,未來是否比照『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劃案』中劃定為「河川區」者予以徵收? 
不予徵收—則回歸Q1之疑點 
徵收-則河川地比照鄰近非公設土地(住宅區)之公告現值加倍以上徵收,是否合理? 

四、垃圾山 

1、垃圾山現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公告現值低,相對的其旁之基隆河河道未徵收,其公告現值比照農業區的低。

2、比照前述二案,倘垃圾山變更為娛樂區及公園後,河道將比照娛樂區的公告現值予以徵收,合理嗎?

3、通過13.8億清除垃圾山經費前後,環保局長已聲明垃圾山清除後暫不考慮都計變更,仍維農業區使用,而今預算通過後卻加速來進行都計變更,所為何來?既要都市計劃變更,何不採BOT而硬要由BOT改統包?

4、市府之97.4.14說帖方才說明民國72年已承諾垃圾山清除後將都計變更,質疑,何以在13.8億預算通過時不提及!?

5、河道徵收之疑點檢討:全市河川有半數以上未徵收,而卻仍編列近20億元預算徵收內溝溪、基隆河附近河道用地與河川區,合理嗎?對其他地主公平嗎?

6、97年4月環保局為通過垃圾山清除工程復工提案,請議會同意垃圾山土石方再利用之外運作業,其說帖才提及75年與垃圾山地主續簽協議書約定,應呈文市長建議變更都市計畫用地為工業區」,為何當年改BOT為通過13.8億清除垃圾山統包預算時不提此事,而今年4月說帖才說,又75年也未承諾一定變更為工業區,而今市府卻想將其變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原沒有之娛樂區? 

結論: 

1、全案應請政風處深入調查,以澄清各界疑慮,倘涉有不法,則移送檢調偵辦。

2、垃圾山清除案,雖然經議會通過預算,但過程疑點重重,應請市府依96.5.7停工迄今之事,暫緩復工,迨疑點澄清再行確定後續進度。

3、有關垃圾山都計變更案:「蘆洲里工業區規劃案」有關垃圾山部份,亦應暫緩,並依市府於96.7.26幕僚會議指示優先辦理大彎南段及羊稠小段地區都市計畫,俟「大內科都市計畫檢討案」落實實施後再行檢討。

4、有關產業發展局動用96年第二準備金344萬元委託城邦公司進行之「台北地區最適產業開發模式」之研究-『內湖-南港高科技暨文創園區開發計畫』預計於97年6月底結案報告,並再提都委會續審事,就垃圾山變更都市計畫事仍應暫緩。